法律法规的学习 工伤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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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用电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是法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已逐步完善。国家十分关心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遵守中华人苠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以下是近年颁布实施的部分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和国家标准IEC/TS6199432011频率控制、选择和检测用压电、介电和静电器件,术语,第3部分:压电和介质振荡器IEC622
3、71-204-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04部分:额定电压高于52kV的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61869-5-2011互感器.第5部分:电容电压互感器附加要求IEC61869-3-2011仪表变压器。第3部分:感应式电压互感器用附加要求IEC61788-4-2011超导性,第4部分:剩余电阻率的测量。Nb-Ti 复合超导体的剩余电阻率IEC6 1788-11-2011超导性:第11部分:剩余电阻率的测量。Nb3Sn复合超导体的剩余电阻率IE061557-13-20111000V交流和1500V直流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保护措施试验,测量或监测用设备.第13部分:泄漏测量用手持和用手控制
4、电流夹件和传感器IEC61378-1-2011换流变压器.第1部分:工业用变压器IEC61326-2-4Corrigendum 1-201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EMC(电子兼容性)的要求。第2-4部分:特殊要求。根据IEC61557-8的绝缘监测装置用实验配置,操作条件和性能标准IEC61558-2-12-2011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设备的安全 第2-12部分:恒压变压器的特殊要求IEC60079-15-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用“n”防护型保护设备 IEC61439-6- 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笫6部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IEC61439-5
5、-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 第2 部分:公用电网中配电用组合装置 IEC62305-1-2010雷电防护 第1部分:一般原则IEC61850- 5-2003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第5部分:功能和设备模式的通信要求 IEC61850-3-2002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IEC61969-3-2011电子设备机械结构 户外机壳 第3部分:机柜和箱体的气候、机械试验及安全要求IEC61477-2009带电作业 工具、装置和设备使用的最低要求IEC62067-2011 额定电压150kV(Um=170kV)以上至500kV(Um=550kV)挤包绝缘及其附件的电力电缆 试
6、验方法和要求 IEC62271-1-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各第1部分:通用规范 IEC62271-111-2012高压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 第111部分:不大于38kV的交流系统用架空式、底座安装型、干燥屏蔽间类及浸没式电路自动重合闸IEC62271-100-2012高压开关和控制设备:第100部分:高压交流断路器IEC62271-102-201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02部分: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4793.2-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各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和手操电流传感器的特殊要求GB4793.5-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7、第5 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GB/T12970-2009电工软铜绞线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 可以概括为以下5项。1.事故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
8、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根据民事法律责任中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
9、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业场所是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区域,包括作业接触空间、作业活动空间、安全防护空间。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辐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机械设备运转时存在的危险因素等。各种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避免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而应当采取的技术上、操作上的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制定的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从业人员了解这些
10、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自我保护。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危险的直接面对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从业人员充分行使权力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建议做出答复。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
11、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12、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也不能降低其他待遇,如停止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
13、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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