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送货员年终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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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 履行债务;从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不论与债权人还是债务 人达成债务加入合意,都应承担债务,不同之处在于是受 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请求的约束而已。 第三人责任形式明确约定。 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形 式分为三种,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在当事人意欲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尤其应当予以明确 约定,否则极有可能被推定为连带责任。 责任形式是 区分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和保证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认 为,在债务加入的场合,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是同一债 务,并且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因此,相比于债务 转移和保证,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为有利。 第三人追偿权的处理。 第三人追偿权解
2、决的是第 三人清偿债务后,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 一般只要债权获得了清偿,可以不关心第三人追偿权的 享有或行使问题。但是,如果第三人因为追偿权问题 而主张意思表示瑕疵并撤销原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则可能 危及债权人已获清偿的债权利益。所以,从尽量明晰各方 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在债务加入关系中 应一并明确约定第三人追偿权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仅从债 权人角度出发,还可以通过约定第三人追偿权不得作为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抗辩理的方式,避免第三人追偿权问题可 能对于债权安全造成的影响。 本平台有大量案源急需各地优秀律师,如有意可将简 历发送邮箱:1456125551。 投稿或合作:6
3、14307092; 案件咨询加微信:legalqiao; 编者按:债务加入作为 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而法律 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 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对于债务加入 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 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指导。现予以转发。 一、概念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 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 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 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 债权人、债
4、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 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 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 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债务加入 并不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 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最大差别。 债务加入也不同 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并且适用 现行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和第 三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并且并无保证期间的适用。 现行法关于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都规定了较为详 细的规范,而关于债务加入除了上文提到的苏高发审委 20XX16 号纪要中
5、有所提及外,在中央层级法律规定中无 明确规范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加入的争议问题 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却面对了大量的 债务加入纠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 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 的争议焦点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 在第三人加入到债务 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并未明确约定是否免 除原债务人义务,有观点认为,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 为可以推断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免除原债务 人的义务;另有观点认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因此, 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原债务人义务, 否则视为不免除原债
6、务人义务。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 有三种观点: 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属于 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 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不负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因 而不能定性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并列的清偿 责任。 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所承担的是相同的、不分 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因此,第 三人应与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也有三种 观点: 如果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 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原债务人同 意,原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
7、原债 务人追偿。 第三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后,原债务 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 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要求原债务人 偿还。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应自然取得债权 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原债务人 求偿。 针对以上争议点,理论上关于债务加入的研究 成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审判经验,都能够为妥善处 理债务加入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债务加入的 理论分析 构成要件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通常认为下 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 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 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8、,比如演出合同中某知名 歌星的出演义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 债务; 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对于债务须具有 可转移性作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以理解,并不能僵化 理解,原本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如果在债务加入的环 节,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其不可转移性可能不复存在, 并不会因其原本具有的不可转移性而影响债务加入的效力。 例如知名歌星的出演义务,如果债权人同意另一个同 样或者更加知名的歌星代为演出,则该另一个歌星加入到 原演出债务中并无不可。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本特别 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同样可以新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该 等特约,从而使债务加入顺利实现。实践中,当事人完全 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
9、先行改变债务性质的方式来达到交 易目的。2、债务加入合意的成立与生效。 债务加入法 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 务加入合意可以三方当事人共同形成,也可以仅其中两方 当事人形成。三方共同形成时,债务加入合意成立即生效; 两方当事人形成时,其成立和生效尚需具体分析。 苏 高发审委20XX16 号纪要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三种表现形式, 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 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 按照苏 高发审委20XX16 号纪要的观点,三方合意、两方合意以 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债 务加入。 在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意思表示无效因 素的情
10、况下,三方合意形成有效的债务加入并无疑问,而 对于两方合意,在并未经过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于第三 人自愿共同履行债务,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使 债务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一 般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加入合意不必经过债务 人的同意即可生效,即使违背了债务人的意思,也应认可 其效力,苏高发审委20XX16 号纪要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 结论。 但对于苏高发审委20XX16 号纪要中规定第三 人单方承诺,则需要分情况区别分析:如果债权人依据该 承诺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则相当于接受了第三 人发出的债务加入要求,转化为两方合意,而如果债权人 明确或者以行为表示不接受
11、第三人的单方承诺,则因为并 无任何债务加入合意形成,自无债务加入法律效果产生。 关于债务加入两方合意,苏高发审委20XX16 号纪要 中只列举了两方合意,似乎认为另一种两方合意并不能形 成有效的债务加入。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 务加入合意,尽管债权人没有参与,债务加入合意仍然成 立并生效,但以存在债权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为必要。在此 种场合,尽管债权人并未明确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债务加入合意 机关党员党性修养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机关党员党性修养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 结结( (多篇范文多篇范文) ) 机关党员党性修养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今天我们召开市直机关党员党性修养和机关作风建
12、设 讲评会,主要是认真分析市直机关作风建设的现状,查找 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党员党性 修养,大力弘扬优良作风。下面我就市直机关党员党性修 养和机关作风建设讲三点意见。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党员党性修养和机关作风建设取 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全市各级机关党组织在市委的正确 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作为 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保证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1、机关学风明显好转。在市直机关开展学习型党支部 活动中,全市各级党组织把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学习培训 摆在突出位臵,共有 4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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