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会纪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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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的重大问题。(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沿海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监控等支持保障系统,航运交易服务、口岸监管设施,老旧运输船舶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鼓励海运业开展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和引航费节余部分主要用于港口建设和安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更新或建造的远洋渔业捕捞船和冷藏运输船给予政府贴息支持。(三)改进行政管理服务。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规定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企业设立、项目立项和用海、用地审批程序,缩
2、短审批时间。加强用海、用地保障,沿海各市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时,要保障港口、航运功能集聚区、临港物流园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用海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海运业服务功能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海运业市场环境。(四)加强海运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市制定优惠政策,对海运业发展急需的航运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游艇旅游等高端专业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便利。努力提升船员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海员尤其是高级海员队伍。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开设海上运输、港口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对高等
3、院校航海、轮机等艰苦海上专业和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等安全风险高的专业的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定上给予倾斜。(五)提升口岸服务水平。口岸各查验机构要继续支持口岸提高开放的层次和质量,增强港口辐射功能。加快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共同做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工作,尽快实现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支持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等部门实施监督制度创新,简化通关程序,全面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率,为海运业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二、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
4、1532号)2015年4月10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532号),提出各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再给予5-20万/辆的省级补贴。三、山东省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方案(鲁财建201750号)在全省资金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各市、县油价补贴结构进行优化。政策调整后,油价补贴资金分为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和退坡资金三部分。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资金以 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核定各市、县,不再调整;涨价补助资金以 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
5、基数逐年调整, 2015-2019年分别减少 15%、30%、40%、50%、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退坡资金除省本级油补统计申报工作平台购买服务支出外,全部按因素法分配,由各市、县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助以及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加快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青岛市有关政策部分一、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主要扶持政策有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工业、临空经济示范区等4个方面11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一)航空运输扶持政策。1.新
6、开客运航线补助。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和不定期客运航线,执飞机型座位数在200座(含)以上的每班分别补助8万元和4万元,200座以下每班分别补助6万元和3万元。新开经停亚洲(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补助。新开高高原机场的定期航线,直飞航线每班补助4万元,经停航线每班补助2万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三年的补助额按补助标准的100%、80%、50%执行。2.非高峰时段增加航班补助。对在青岛机场非高峰时段(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新增的国际(地区)客运定期航班进行补助,每班补助1万元,单架次补助5000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3.新增货邮及腹地货邮补助。以青岛机场
7、2015年以来货邮吞吐量的历史最高值为基数,若本年度货邮吞吐量超过该基数,则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新增货邮每吨补助500元。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在青岛机场集散的腹地国际(地区)货邮进行补助,陆运距离400公里(含)以上的每吨补助800元;陆运距离400公里以下的每吨补助600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4.对新开通的洲际客运航线、全货机航线和根据需要开通的特殊航线,以及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二)通用航空扶持政策。5.对固定翼飞机使用的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固定性、驻地性,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
8、常年进行飞行活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有跑道的直升机场等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建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起降使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等新建C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6.对按照国家低空空域开放要求设立,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飞行计划、飞行情报、告警及协助救援等公共专业服务的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安排扶持资金100万元,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结合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应急、海事等部门
9、(单位)的通用飞机使用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海上搜救、交通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探测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7.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公务机地面服务供应商,吸引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青设立基地公司,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三)航空工业扶持政策。8.对投资超过10亿元,或者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航空工业重大关键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激励措施。9.对新认定的航空产业领域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航空技术孵化与转化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四)临空经济示范区扶持政策。10.对落户临空经济区的投资超过
10、10亿元,或者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临空产业重大关键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激励措施。11.结合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市政主干道路、河道水系治理水系等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试点。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45号) 2008年7月1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0845号)。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人才等方面优惠措施。(1) 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1.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5万吨(含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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