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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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 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 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 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 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 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 2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审核管理审核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 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 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 采
3、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 1); (二) 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 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 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 2); (四)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 见附 3)。 第九条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十十十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 条第(一)款
4、、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3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 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 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 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 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 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 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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