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纤维织造项目经营分析报告(项目总结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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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GB 18485中的规定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助燃燃烧器功率应满足焚烧炉启、停炉期间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不低于850C要求; 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设备或考虑不同单元间设备的相互备用;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有多条焚烧线的焚烧厂宜采用多筒集束式烟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不得低于GB 18485的规定要求; 每条焚烧线应配备独立的活性炭粉输送和喷射系统,每条焚烧线应设置活性炭粉计量称重和喷射量控制设备,伸进烟道的活性炭输送管和喷
2、嘴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每条垃圾焚烧线应配置焚烧工况在线监测和烟气在线监测和控制设备。应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线监测结果显示屏; 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7.2和HJ 916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焚烧烟气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的位置应布置在烟气流稳定的直烟道上,要避开急剧变化的烟道部位,并满足二噁英类采样及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等监测工作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其他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要求参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7 运行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焚烧炉在启、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
3、满足GB 18485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常规情况下,烘炉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烘炉不应超过168小时; 焚烧炉停炉时,温度指标应不小于850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停运、故障等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执行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上述这些时间内颗粒物实测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的实时在线监测值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连续低于850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一个自然日内低于850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0分钟。 生活垃圾焚烧从进厂垃圾登记管理、垃圾成分检测、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
4、利用系统以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等其他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参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8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1.1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自2018年8月6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2023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 18485-2014中规定的限值;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取值时间1颗粒物824小时均值101小
5、时均值2一氧化碳(CO)3024小时均值501小时均值3氮氧化物(NOx)12024小时均值1501小时均值4二氧化硫(SO2)2024小时均值301小时均值5氯化氢(HCl)824小时均值101小时均值6氟化氢(HF)124小时均值21小时均值7总有机碳(TOC)1024小时均值201小时均值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0.02测定均值9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1计)0.03测定均值10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0.3测定均值11二噁英类(ngTEQ/m3)0.05测定均值8.1.2 恶臭污染物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6、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CJJ 90的要求,在焚烧线运行期和停炉期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治理恶臭。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 应定期检查备用垃圾贮存池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和设备状况,确保在停炉检修期间能及时投入运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8.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配套建设或依托工艺可行、运行可靠的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工艺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满足GB/T 19923表1标准的优先回用;外排污
7、水管网应满足GB 18918表1中一级A及表2中限值要求;排入地表水体应依据区域受纳水体功能区划、水体环境质量要求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口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有关方法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8.3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8.3.1 炉渣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施; 焚烧厂内应配置炉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炉渣的暂存、转运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炉渣在焚烧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5天,炉渣暂存场所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要求。8.3.2 飞灰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8、飞灰应密闭收集、密闭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 厂内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养护、暂存场地,养护、暂存场地应具有防风防雨防渗功能,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护和暂存的要求; 飞灰稳定化物的检测结果满足GB 16889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处置;若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GB 30485和HJ 662的要求; 厂内未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飞灰的暂存、运输、处置应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做好管理。9 监测要求9.1 企业自行监测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企业自行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自行监测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
9、定监测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流量、湿度、氧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设施运行工况进行连续在线监测的指标应至少包括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和焚烧设施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等要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办法、HJ 75和HJ 76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10、运营企业应对每条焚烧线排出的灰渣进行分别取样和检测,灰渣取样制样和热灼减率检测应符合CJ/T 531和HJ 1024的要求;炉渣热灼减率检测频次应每天不少于一次; 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每批飞灰稳定化物进行一次采样和浸出毒性检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飞灰稳定化物的采样应符合HJ/T 20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对烟气中的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应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对烟气中的二噁英类浓度每半年应不少于监测一次;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上述原始监测记录,并网上公布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9.2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企业
11、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在试运行前,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应在厂址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土壤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在正式投运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每年至少应对上述现状监测点进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并公布上述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9.3 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
12、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应将整改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等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浓度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飞灰稳定化物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浸出毒性检测,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GB 18485及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
13、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573一氧化碳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9734氟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5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6镉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7砷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08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9镍及其化合物大气
14、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10总有机碳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10 实施与监督10.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10.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5、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备管理要求A.1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焚烧工艺与装备等设施设备的有关要求。A.2 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 有效容量应满足焚烧炉7天以上的焚烧能力需求;b) 防渗系数应小于110-7cm/s;c)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并保持负压状态,安装压力计量表计量监控;d) 应配备独立、有效的机械排风和除臭系统;e) 垃圾池间屋顶、玻璃窗等应进行密封处理,检查口、卸料门等应选用密封良好的门;f) 垃圾池间内壁和底面,应平滑耐磨,具有抗冲击、防渗、防腐蚀性能;g) 应设置渗滤液导排、收集和输送设施,并采取防渗、防漏、防腐、防爆措施;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
16、2%的渗滤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滤液导排口;h) 应设有设备检修台;i) 工程建设所用防渗材料性能、施工记录应作为工程竣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A.3 工艺与装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选择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机械炉排炉;b)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宜低于300吨/天;c) 焚烧炉应配置自动给料系统,给料连续、均匀,避免造成炉膛压力波动;给料系统与焚烧炉体连接应密封;d)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主控温度区内每个测点温度均达到850以上时,方可向炉内投入垃圾;e) 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炉膛应保持设计规定的微负压。
17、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宜保持在6%10%之间;f) 应建立焚烧炉炉膛压力、测点温度和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数据记录台账,并应保留至少3年。在线监测仪表应定期使用标准气体标定,人工标定频次应满足HJ 75等有关规定要求;g) 焚烧烟气除尘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其技术性能应满足HJ 2012的要求;h) 宜设置布袋微破损监测装置,并应做到及时发现、更换。BB附录B (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管理要求B.1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进厂垃圾管理、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灰渣处理系统等全过程管理的要求。B.2 进厂垃圾的管理应
18、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 应做好进厂垃圾来源与种类登记,并建立台账,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一年以上;b) 焚烧厂运行期间,应至少每季度对进厂、入炉垃圾的热值和组分检测一次;至少每3年对不同季节垃圾的元素含量检测一次;焚烧厂的服务区域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检测垃圾的理化特性;c) 垃圾物理性质分析应包括物理成分、容重、粒度等;工业分析应包括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元素分析应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等;垃圾采样和成分分析,应符合CJ/T 3039中的有关规定。B.3 垃圾上料坡道、卸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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