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防灾减灾日ppt模板下载带具体参考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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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骤或措施 等所做的设计与规划。行政计划具有选择 与设定行政目标、统合行政活动方式、为 相对人提供导引等功能。行政计划所具有 的引导国民活动、引导国家和地方公共团 体的预算、 立法的功能,被称为 “行政计划 的本质” 。我国学者根据行政计划所具有的 拘束效力的不同,将行政计划分为拘束性 行政计划和非拘束性行政计划两种类型。拘 束性行政计划是指对所涉及的对象具有拘 束力的行政计划。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包括 影响性计划和建议性计划两种类型。影响 性计划又称诱导性计划,此类计划本身没 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行政机关通过计划 的公布,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或采取津贴等 辅助手段来达到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计划 要求的
2、目的。建议性计划又称资讯性计划, 主要是提供预测的信息,为公众或社会提 供参考的计划。 行政计划很早就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社 会的手段而存在,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不 可替代性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在国家行 政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和内容多元化的情 况下方才日益显现的,在城市建设、环境 保护、交通建设、文化教育等众多领域, 很大程度上都运用了行政计划,以实现行 政的前瞻性和有序性。基于行政计划而展 开的计划行政,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 一。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基本上都将城 市总体规划( 或相应规划) 纳入行政计划的 研究范畴。 3 . 2 德国的行政计划( 公共计划) 2 0 世纪7 0 年代以后的德国,战
3、后因 反对东德危害自由的计划经济而一度忌讳 谈及的公共计划越来越受到重视,从法学 角度重视对计划问题的研究开始于1 9 7 5 年后。根据联邦建筑法典,将有拘束力的 城建规划作为地方法规( 规章) ,将联邦远 23 程道路和类似工程方面的计划确定归属于 行政行为。这种学理上颇具争议的划分仅 适用于长期得到公认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计划类型,对新近出现的其他计划类型则 不适用。当前德国的行政计划主要有以下 几种类型 2 1 5 7 - 1 6 2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计 划,包括阻止性计划和创设性计划。前者 用于禁止违反计划的行为,而不是积极倡 导一定的行为, 一般将城建计划归入该类; 后者则规定一
4、定的行为,如城市重建计划 的附属部分。具有影响性质的计划,既 不禁止也不强制,而是旨在推动某项工作, 如经济领域的促进计划、住宅现代化项目 等。具有内部约束力的计划,包括不同 层次的土地计划( 如联邦土地项目、州计 划 、 地方计划、 乡镇的地上使用计划 ) 、预 算案等。具有信息性质的计划或远景计 划,这类计划虽不产生约束力,但具有一 定的预测功能,如中期财政计划、州发展 规划、中小学发展计划、 “协调行动”的预 期日期、社会计划等。 德国对行政计划的程序性规定相当完 善 , 例如, 作为国家基本行政程序法的 联 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就用了整整一节的篇 幅专门对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规范,内容
5、十分详尽,几乎和我国整部城市规划法 的篇幅相当 2 2 4 8 - 2 5 3。关于行政计划的救济 问题,联邦德国可以在行政法院提请法规 审查、复查城建计划的合法性,但针对基 于城建规划的土地使用计划,则不存在法 律救济途径。此外,德国关于行政计划的 法学研究也相当深入,为解决城市规划中 的复杂矛盾奠定了基础。 3 . 3 日本的行政计划 日本的行政计划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 之后,最终形成于1 9 6 0 年,1 9 9 9 年关于 行政计划的规定就有3 0 0 种之多。按内容 分,日本的行政计划可分为经济计划、国 土计划、防灾计划、产业计划、教育计划、 开发计划等。根据行政计划对国民的法律 拘
6、束性可将其分为拘束性计划和非拘束性 计划。拘束性计划是指对国民权益加以直 接限制的法律确认性行政计划,根据都 市计划法第十条、 城市再开发法第六 十六条、 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一条、 土 地区划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 机关可以根据市街村再开发事业的公告, 对该事业施行地区内变更土地形态性质和 建筑的行为等加以限制,这种计划一般被 称为“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计划” 、 “市街村 再开发计划”等。非拘束性计划是指在行 政组织内部作为活动基准的计划。 在日本,行政计划虽然不能提起抗告 诉讼,但对依赖行政计划的长期性并付诸 实施的相关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同时,对因行政计划内容违法而给国民造 成损
7、害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3 . 4 作为综合性行政计划的城市总体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计 划,在西方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在我 国国内法学研究领域也已得到初步认可。 但是,由于城市规划行业自身的局限性, 规划界对有关城市规划法的定位问题长期 没有定论,导致规划法学研究相对滞后, 也没有引起法学研究者,特别是公法研究 者的重视。笔者认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本 质决定了其属于综合性行政计划范畴,当 前我国城市总体规划涉及面极广,内容涉 及拘束性行政计划和非拘束性行政计划。 从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承担的行政计划功能 来看,其被称为“行政计划的本质”的引 导国民、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预算、立 法
8、的功能还远未实现。此外,城市总体规 划中哪些内容属于拘束性行政计划,哪些 内容属于非拘束性行政计划,还很不明确。 虽然建设部于2 0 0 2 年8 月下发的城市 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城市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界定,但由 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效 果并不理想。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法规体系 的构建 2 0 0 4 年4 月2 0 日,国务院正式公布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3 ,这是 一份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 件,这对于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 行政监督救济法等方面构建城市总体规划 相关的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城 市总体规划作为地方性事务,应当在上层
9、 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性立法,以作为规划管理的主要 依据。在规划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现状下, 规划法应注重与相关法律、 法 规 ( 如 行政 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等) 的直接衔接。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开展 了对总体规划进行相关立法的尝试。 4 . 1 行政实体法层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通过直 接采取或积极推动政府职能的理性界定、 行政权限的合理划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推动行政执法方式多元化、严格追究行政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创新,解决行政实 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权过大、过强和边界不 清等问题。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体法而言, 有 如下启示 4 : ( 1 )
10、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 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 业组织或者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 项,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都不应当通过强制 性的手段去解决,而是应制定政策性和引 导性措施,激励行政相对方积极实现行政 计划的目标。 ( 2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适应现代政府 职能的中心从行政管理转向公共服务的趋 势 ,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逐步建立统一、 公 开和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作为总体 规划的引导性内容,将为政府实现公共服 务提供保障。 ( 3 ) 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 协调,按照分层次、分类别的原则对城市 总体规划的实施主体加以明确界定。 ( 4 ) 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
11、政合同及 其他类型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 作用。 ( 5 )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综合性行政计 划,包括拘束性行政计划和非拘束性行政 计划,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性内容 纳入拘束性行政计划,而将引导性内容纳 入非拘束性行政计划,政策性内容则根据 4 不同的性质纳入两者均可。 4 . 2 行政程序法层面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中,应当赋予公民广泛的程序性权利,同 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性义务, 如确立公开原则和信息公开制度 ; 确立公正、公平原则和回避、说明理由制 度;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和听证制度;确立 效率原则和时效制度等。在总体规划立法 中,应当注重程序性内容,以
12、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利。城市总体规划行政程序法包括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重大调整程 序、违反总体规划的查处程序、总体规划 的实施程序等。程序性内容应当注重对公 民权的保护。 4 . 3 监督救济行政法层面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应当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 责任追究制度,并大力加强人大监督,同 时也应当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的监 督。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审议部门, 应当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对分离,理想 的模式是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业委员 会形式,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 施的重要监督、救济部门。城市总体规划 的监督救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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