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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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 年 4 月 1 日,我国的增值税(两档)税率将再次进行调整。 由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必然涉及到增值税税率,因此,每逢增值税税率调整,购销双方围绕 发票上面开具何种税率(降低前还是降低后的税率)这个问题,不仅 必然发生争执,而且持续时间还很长,销售方想开具调整后的较低税 率,购买方坚持要开调整前的较高税率,各持一词、都有理由。 涛声君以为,购销双方因税率调整引发的发票开具税率之争,其根源 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了解。 销售行为涉及本次调整的两档税率的,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3 月 31 日(含)之
2、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6%、10%)计税,并按 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 (含) 之后的, 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3%、9%)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不管是补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还是 因销售折让、中止等开具红字发票,或发票作废后重开发票,其开具 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均莫过如此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 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
3、生应税 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 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 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不动产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 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 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4、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 八、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 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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