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写作培训 金手指与描写四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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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编,导致机构 臃肿,人浮于事。 (3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的测 算和分析,应从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以保障相应行政行为取得较好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 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 监督主体发生的关系, 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 所谓 “调整” , 指法律赋予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规定双方当事人实体和 程序上的义务,使相互关系的进行能适应立法者想要确立的某种秩序状态。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在于
2、:后者未经法律调整,只是一种事 实社会关系,而前者是依据法律发生的,或者虽非根据法律发生,但法律已 对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双方关系的进行已进入法律调整 之中: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相应义务必须履行,如违 反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理论上,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明确的区分。但在实践中,二者 往往是一体的,因为行政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职 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关系,行政职权或行政法制监督都是 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的,因此,绝大多数行政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受法律调整的, 因而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但行政领域也有一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或
3、并非一开始就是法律关系。例 如,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多内部行为、事实行为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之加 以调整,因这些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就只是行政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然而 行政机关的相应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如果侵犯了某种内部或外部人员、组织 的有关权益,引起内部或外部行政争议,原事实关系就可能转化为法律关系。 行政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都只能是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下述三类:第一类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第二类为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第三类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
4、织所发生的关系。该关系如 下图所示: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称“被授权组织”)。行政机关行使 职权的行为是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的,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将某些行 政职权委托非国家机关的某些社会组织及非国家公务员的某些个人行使(行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简称“被委托组织、个人”)。法律、法规授权组 织行使职权的行为是通过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和组 织,“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主要指法人 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5、因接 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 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等发生的关系。该关系如下图 所示: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监督主体包括 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使法制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 组织)。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使法制监督职能的行政机 关可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但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 (个人、组织)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他们必须 通过作为国家机关的监督主体采取此种措施。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及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6、不是独立的主体,他们 只是行政主体的代表,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 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与行政主体同时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他们可以构 成行政法制监督的直接对象。例如,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国家公务员科 处行政处分,权力机关也可以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直接监 督(如免职、罢免等)。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平行行 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被委托组织、个 人之间以及被授权组织与所属执法人员之间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该关系如下 图所示: 内部行政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各种级别、各种地域、各 种部门行
7、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关系(此 种关系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行使职权而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工作关系和国家公务 员因工资、福利、休假、保险待遇等而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特殊劳动关系两种 情况)。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个人以及被授权组织与其执 法人员的关系在整个内部行政关系中所占比重是很小的。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发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 系的发生,需取决于一定的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主要包括:(1 )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例如,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发生 必须具有行政主体和
8、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行政法 制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行政机关和公 务员,或双方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与被委托的组织等。一方当事人找不到 对方当事人或弄不清对方当事人是谁,就不能发起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如 某公民欲提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但他不知道被申诉人或被复议人是谁, 是哪个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侵犯了他的权益,相应行政申诉或行政复议就不会 被有权机关受理,从而不能发生相应行政法律关系。 (2 )具有明确的法律规 范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其发生必须以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 为根据。没有法律规范根据,其法律关系要么不能形成,要么在形成后难以
9、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例如,公民申请许可证照,如果没有法定依据,要么 其申请不会为行政机关所接受,不能形成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要么其申请 虽错误地被行政机关接受,其违法取得许可证照之后仍可随时为行政机关所 取消。又如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如果没有法律规范根据,该处罚 要么自然无效,要么随后为有权机关宣布无效。 (3 )具有引起相应行政法律 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因关系主体和法律规范的存在而自 动发生,其发生还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是行为,而且主要是行政主体一方的 行为,如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10、行政强制行为、行政 征收行为等。有些行政法律关系也可由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所引起,如相对人 的申请许可证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为、行政申诉、控告、检举行为等。 事件作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情形较少,其中主要有战争、 自然灾害、公民的出生、死亡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在进行过程中可能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更,也可因其本 身一定因素的变化而变更。外部条件变化的情况主要包括: (1 )作为行政法 律关系发生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 (一)标准化为商品出口服务 1 . 表示商品的质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各处异国,距离遥远,在大多数情况下,买卖 双方在磋商交易时,
11、买方很难在达成交易以前看到全部商品或商品实物。因 此,必须采用一些可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使买方了解商品品质状况,作 为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商品品质,一般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 综合。标准化作为提供有关各方面之间的表示与传达手段,起了质量保证的 重要依据作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凭样成交。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者由生产部门设 计、加工出来的用以反映商品品质的极少量实物。所谓凭样成交是指买卖双 方仅凭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或按来样加工、凭样交货而达成的交易,样 品实质上是一种实物标准。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除了一些工艺美术品、服装、 鞋帽、农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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