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悲惨世界高中读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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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成立)和德意志共和国(1918年)的法律,直到1933年才因德国依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新的票据法而废止。商法典则在帝国制定了新商法典(1897年)后失效。此外,在德国南部还施行过法国的民法典,在德国其他地方还存在过其他的法律。这些都是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这些法典都是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吸收了当时的学术成就(如撒克逊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邦法的准备都经过几十年,都吸收了德国普通法的成果),因而在内容上,编制上都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和素材。特别是普通商法典(以后通称为德国旧商法典,以别于1897年与民法典同时施行的商法典通称为德国新商法典,此法典一直施行到现在),对民法典的制定更起了重要作
2、用。制定民法典时,考虑到民商两个法典的体例问题,将普通商法典中的某些有关民事行为的共通性的重要规定,如法律行为、动产的善意取得等,移到民法典中 6。此外,在帝国成立前,有些著名学者和法官也曾草拟民法的草案,例如1865年提出的称为德累斯顿草案(Dresdrer Entwurf)的债法草案,以后就成为民法典中债编的一部分基础 7。(二)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已如前述。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l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在这方面,德国民
3、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时间上要迟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意志帝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帝国的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这里有必要简略地说一说德国的普通法与普通法学的形成,再说到所谓潘德克顿法学。中世纪末期以来,德国在继受罗马法、教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种在全德国境内适用的法,称为普通法(Gemeines Recht)。与普通法相对的是地方特别法(Partikularreckt)。起初,普通法只居于补充地方法的地位。在普通法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私法占主要部分。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来自罗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中的学说汇篡
4、(Pandectae),于是普通法中的私法部分又特称为潘德克顿。1495年,德国设立了帝国宫廷法院(Reichskammeryericht),作为帝国最高法院。法院中法官依普通法裁判案件,于是构成潘德克顿的内容的罗马法,在德国取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种情况,北德在l5世纪末,南德在16世纪中完成。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德国各邦从l7世纪末期就开始编纂法典,其主要目的是要统一在各邦同时存在的地方法与普通法。法典编纂的成果就是前面所说的各种法典,这些法典都以“普通的”(Allgemeine)命名,表明其为施行于该邦的“通用的”法律。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民法理论也大大提高了,民法学者日渐增多,这
5、种理论形成为普通法学。由于这种法学主要是私法学,主要是罗马法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在17世纪就称之为“潘德克顿的现代运用”(Vsus modernus Pandectarum)。以后随着学说、判例的积累,这种研究越来越趋成熟。这时德国的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走向历史法学派,又由历史法学派产生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或“潘德克顿学派” 8。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者是著名学者温德莎德(Beruhard Windscheid,18171892),其代表作是潘德克顿教科书(Lehrbuch des Pandenktenrechts),该书共3卷,初版刊行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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