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综合_四小时复命制度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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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行政管理制度 四小时复命制度2-82.8“四小时复命”制度2.8.1目的为使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工作逐步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渡,努力建设一支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队伍,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在集团公司各管理层执行“四小时复命”工作制。2.8.2当领导或部门向下一级员工或部门之间相互交办一项工作任务后,只要答应了,必须“四小时之内复命”。如执行人在执行开始后发现有困难或阻力,应努力去克服;如确实有不可克服的困难,执行人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要立即向下命令者复命,讲明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或原因。如已经完成任务,也要复命。当工作可以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且完成该项工作需超过一天时,要在当日下班前进行阶段性汇报。2.8.3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在发现不能执行命令之后,没有向下命令人复命,延误了工作,要由受命令人负责。2.8.4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员工,第一要对其罚款20元/次;第二要在工作业绩考核中减分。第三要根据影响工作情况加倍处理。2.8.5本制度由行管部负责解释。注:四小时复命并不是指要在“四小时”之内完成任务,而是指从完成或发现完不成任务的时刻算起,四小时之内将结果报告给下命令者,以便下命令者采取相应措施,不会延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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