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_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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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一、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1. 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使 用不良文化倾向的字词。2. 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混同或近拟。3. 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域名称 由国家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市 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名称由县(市)工商局 核准。4. 名称应当冠以字号。5. 名称应当反映经营行业。6. 名称必须有组织机构形式。7. 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留期为六个月。8. 企业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拥有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文件:1投资人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或申请报 告;2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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