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_驳回独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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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的目的并不是让陆直接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而是希望陆能为郑百文的总体发展方向提出建议,陆本人也是抱着这样的目的担任这一职务的。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作出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郑百文虚假包装上市、连年编制和公布假帐等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陆家豪等负有直接责任。故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对董事长李福乾处以罚款30万元;对董事陆家豪等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
2、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经行政复议程序,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了复议决定书。2002年4月22日,陆家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一名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独立董事,对郑百文提出建议的依据是每年郑百文召开董事会时所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审计过的报表摘要及其他信息,陆本人无从了解郑百文内部真实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对郑百文虚假上市和上市后虚假信息披露也无从得知。另外,在任郑百文独立董事期间,并未向郑百文收取年薪、董事津贴等任何报酬,不过是该公司作为摆设的“花瓶董事”,不应该承担责任。还有
3、,作为一个大学退休教师,每月的退休金仅为1500元左右,1处罚太重。故要求撤消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裁定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陆家豪应于2002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而陆家豪实际上是在4月22日寄出起诉状的,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由陆家豪负担。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 陆家豪状告证监会遭驳回http:/ 2002年11月18日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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