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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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制度。放炮地点必须在其防突风门以外的放炮器箱处进行。6、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对两条顺槽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均设为0.8%。通防队强化对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显示准确,报警、断电灵敏、可靠。7、严格执行好放炮停电制度。每次放炮前,必须停止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8、加强防突风门管理。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防突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防突风门必须关闭。9、抓好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保证压风自救装置打开压风自救袋处阀门时必须处于有风状态。10、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落实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制度、风机换开制度,保证局部通风机处于完好状态。以上工作由跟班瓦
2、斯员和安全监察员负责落实。四、强化瓦斯计量依据。对现111102工作面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及瓦斯涌出规律进行了分析研究,完善各钻场和每条瓦斯抽放管路瓦斯计量装置,利用“四位一体”传感器和孔板流量计核实计量数据,为工作面抽采达标和矿井瓦斯涌出规律做好分析准备。五、抓好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防突规定”要求,建设防突风门10道,安装压风自救装置38组。三、矿井瓦斯治理办法1.采煤工作面(本煤层抽)采煤工作面采用预抽方法,包括顺层平行钻孔抽放、交叉孔抽放、网格抽放等;开采期间采用边采边抽、高位抽放、交叉钻孔、网格抽放和上隅角预抽等。 顺层平行钻孔预抽:在掘进期间,利用掘进间隙时间及时施工工作面抽放
3、孔,及时连孔抽放,既减少了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又增加了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钻孔按煤层倾角垂直顺槽走向布置在煤层中部,钻孔间距1.5m,孔径75mm,投影孔深80m。如下图所示: 2.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抽放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正前预抽(预排)、巷帮预抽和边掘边抽、浅孔抽放(超前释放钻孔)。(1)掘进工作面采用正前预抽(预排),打防突措施孔。钻孔布置如下图所示: (2)浅孔抽放(超前释放钻孔)钻孔数量及布置:当工作面煤厚在1.2米以下时布置一排7个超前钻孔,超前钻孔开孔距底板1.7米,钻孔终孔点距顶板1米;当工作面煤厚在1.2米以上时布置两排14个超前钻孔;第一排超前钻孔开孔距底板2.2米,孔数
4、7个,钻孔终孔点距顶板0.5米;第二排超前钻孔开孔距底板1.5米,孔数7个,钻孔终孔点距顶板1.3米;当工作面煤厚在1.7米以上时布置三排21个超前钻孔;第一排超前钻孔开孔距底板2.3米,孔数7个,钻孔终孔点距顶板0.4米;第二排超前钻孔开孔距底板1.6米,孔数7个,钻孔终孔点距顶板1.1米;第三排超前钻孔开孔距底板0.9米,孔数7个,钻孔终孔点距顶板1.8米。示意图如下: (3)掘进工作面巷帮预抽、边掘边抽钻孔布置:回风顺槽和运输顺槽分别左右交叉每隔20米布置一个钻场,钻场规格442.7米,每个钻场分别布置抽放孔14-21个,钻孔直径75mm。钻孔布置如下图所示: (3)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效
5、果检验孔兼瓦斯排放钻孔布置.在迎头利用防突钻机打3个孔深10米的钻孔,1个钻孔位于煤巷掘进工作面中部,平行巷道掘进方向,其它钻孔的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5米处。如下图所示: 3.上邻近层九煤预抽孔. 为解决M11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大,工作面上隅角和回风道瓦斯偏高现象。施工专用瓦斯抽放巷,对M9煤预抽,每隔40米布置一个钻场,钻场规格442.7米,每个钻场布置21-28个抽放孔,钻孔直径94mm,按3-4排布置,每排7个孔,每个钻场控制前方60-80米,钻孔最深平面距离120m,终孔间距13.5 m;M9煤回风顺槽方向控制平面30m,布置8-10个孔。如下图示: 4、采空区抽放 (1) M9
6、煤密闭墙预抽(邻近层)密闭墙位置及构筑标准:在预采面回风顺槽瓦斯顶抽巷距回风巷道小于4m顶板坚固岩(煤)层处设置密闭墙,两道密闭墙(砖或石料)中间填充砂或黄土,密闭墙四周要掏槽,密闭墙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深度不小于0.3m,两道密闭墙间距为1015m,抽放管插入密闭墙后进入顶板抽放巷1215m,密闭上还要设置注砂(泥浆)管和采气测温的观测管,密闭要经常观测和维护,发现漏气要及时堵漏或在原密闭外再筑一道密闭。如图所示。(2)采空区及工作面上隅角抽对已经采完封闭的采空区采用密闭法抽放采空区瓦斯。工作面上隅角抽如下图所示: 采空区抽如下图所示:抽放管密闭墙阀 门观测管孔板流量计抽放干管抽放支管采
7、空区采空区同时,为抓好111102工作面后部老空区瓦斯抽放治理工作。M11煤采煤工作面生产后,为防止后部老空区初次来压时上临近层M9煤大量瓦斯涌入采空区(本煤层抽放后考虑总体瓦斯涌入量不会太大),一是提前从回风顺槽抽放巷向回风顺槽(工作面上隅角处)施工抽放钻孔,钻孔终孔位置在工作面上隅角69米处,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二是抓好工作面切眼钻孔施工工作。向工作面推进方面、工作面后部和上部施工钻孔,上部钻孔主要拦截M9煤层瓦斯,控制范围69米,后部钻孔控制范围30米。三是在工作面回风顺槽推进方面每隔40米向上部(工作面推进隅角处)施工3个钻孔,控制范围69米,主要拦截和抽放M9煤和后部老空区瓦斯。 四
8、、完善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瓦斯管理。 (一)完善机构设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设置通防部(科)、通修队、防突队,进行矿井正常通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具体实施,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后附瓦斯治理机构组织图3)(二)加强队伍建设。根据矿井采掘计划、瓦斯抽采计划的目标,通防部具体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通防工程设计和组织施工,各项软件资料整理上报下发,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预计正常出勤需要16人,在册编制需要18人;通修队具体负责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措施的实施,正常出勤需要69人,在册编制需要83人;防突队具体负责井上下
9、“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现场施工需要,应配备5台钻机,正常出勤需要69人,在册编制需要80人。瓦斯治理人员并入全矿定员,编制统一考虑。(三)规范瓦斯管理,加大装备投入 为进一步规范瓦斯管理,加强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等有关进行测定,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提供准确数据,指导掘进巷道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调配,确保矿井建设各项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今年6月份计划投入100万元拟建立矿井瓦斯防治实验室。实验室主要装备有DGC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DGC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主要应用于直接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煤层原始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可应用于瓦斯涌出量预测、突出危险性工作面及区域预
10、测、预抽瓦斯效果评价及瓦斯地质图编制等。通过井下直接打钻采取深度处的煤芯,测定煤芯的瓦斯解吸速度及解吸量,采用特定的数学模型计算煤样装入煤样筒密封之前的瓦斯损失量;实验室然测相关参数计算出原始瓦斯含量及原始可解吸瓦斯含量。该套工艺及装备测定时间短,测定时间一般小于8小时;测定工程量较间接法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少,测定成本低;测定位置选择受地质构造等的影响较少,可进行大量测点测量;测定的可靠性和准确率较高,准确度高于地勘期间瓦斯含量测定值。目前通过淮南矿务局和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工业实验,该装备采用取芯法测定,测定误差远远小于钻屑指标法,测定结果与实际的瓦斯涌出动态、突出预测指标(钻屑解吸指标和瓦斯涌
11、出初速度)有良好的对应关系,该装备测定结果满足煤矿井下瓦斯涌出、煤岩动力灾害预测等。该成果的工艺技术以及相配套的仪器在我国淮南矿务局各矿得到了成功的推广应用。如下图1-2所示: DGC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 图片1DGC瓦斯含量直接测定井下装置 图片2附 瓦斯治理机构组织图3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
12、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
13、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32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第三节 经营第四节 使用第三章 检
14、验、检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13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15、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16、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
17、设备安全意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1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
18、全。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
19、范。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 生产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
20、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
21、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22、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第三节 经营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
23、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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