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pdf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pdf(99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 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2、股东有 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应当在达到该比例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百分之五以上时; (二)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时;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第三节第三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8 8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 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 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 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
4、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可以通 过股权控制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 控制由他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超越法定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其特 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
5、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 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
6、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 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 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 9 9 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 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
7、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第四节第四节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 更、终止及履行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本章程所称“关联人”其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中
8、的定义相同。 本章程所称 “关联交易” 其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中的定义相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 分披露。 第五十六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进行审查,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实施。 (二)法律
9、、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放弃对该项议案 (提案) 的表决权,且其持有(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章程的要 1010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 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下除外。
10、第六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法定人数;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时, 由董事长提请其回避。 由于上述原因关联董事回避后,导致董事会表决不足法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做出 决议,将该等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当 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11、规范性文件 及时充分披露外,还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执行情况做出报告。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审
12、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下同) ;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决议; 1111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13、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
14、、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 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除非另有说明,本章程所称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以下各条所称股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提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扩大
15、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比例。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认真、负责地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1212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
16、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从简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股东额外的经 济利益。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股东大会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节第二节 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该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七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议程: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信中证 政策性 金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8
链接地址:https://www.wenkunet.com/p-3081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