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pdf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前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 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 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 销售机构指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9、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H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 下 31、 上海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投资 人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 户下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 益 53、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现收益 54、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5、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6、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过程 60、 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场内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 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 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H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 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发售; 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H 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 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 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 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4、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H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等需遵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 1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第七七部分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到相应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5、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