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微孔金属材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修改模板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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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 审议关于汇添富货
2、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并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有关事 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并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 二、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 部分 修改 部分 原基金合同内容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改为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修订理由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汇添富货币市场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汇添富 货币市场基金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根 据 最 新 的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4、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汇 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 。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5、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 。 办法 、 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前言 和释 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6、,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前言 和释 义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根据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完善 表述。 前言 和释 义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 指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新增释
7、义。 前言 和释 义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8、申请成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根据 基金 法修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根据 基金 法 增加赎 回 成 立 及 生 效 的 时 间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9、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且在 技术系统支持的条件下, 当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
10、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修 改。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新增, 根据 基 金 的 最 新 情 况 补 充描述。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11、情形和处理方 式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和处理方式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7.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限; 根 据 基 金 的 最 新 情 况 补 充 描 述。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1)到(4) 、 (8)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12、理人 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第 1 到 5、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因 上 文 内 容 增 加 而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13、 完善表述 购、 赎回 与转 换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完善表述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根 据 最 新 的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修订
14、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15、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履行适当 程序后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添 加。 基金 新增内容 根 据 最 新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8.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的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修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16、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17、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 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根 据 上 文 做 相 应 修 改 基金
18、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容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根据 基金 法 为基金 份 额 转 让 预留空间。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 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19、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实施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 暂行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 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 则。 (
20、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订 相 应 调 整。 基金 的投 资 (五)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1、的除 外; 7.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11.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五)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评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
22、他金融工具。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 根 据 最 新 的 货币市 1 / 14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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