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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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活动;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16 / 28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
3、、(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
4、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 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
5、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17 / 28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
6、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 根据 管理办法 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
7、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18 / 28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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