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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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2、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58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前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3、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
4、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5、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6、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7、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9、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15、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 简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基金合同 4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10、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11、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12、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13、,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 5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14、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
1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银行指数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
16、、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基金合同 6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17、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和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18、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为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8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19、售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具体开通 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
20、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21、 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 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 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募集期利息的处理、认购时 间安
22、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 10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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