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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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A(2007)-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1 - 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沪中豪(2007)法见字第5号 致: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接受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祝磊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2、”的规定,就公司200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 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 见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对公司提供的有
3、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SA(2007)-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2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董事会已于2007年7月25日以公告方式就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1、会议的日期、会议期限; 2、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3、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 4、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5、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6、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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