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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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002002009 9 9 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的法律的法律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意见书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 )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下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2、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四届四十五次董 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 议。 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 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 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 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 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律师仅就
3、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召开四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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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2009 第一次 临时 股东大会 法律 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