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航运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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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 关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 关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袁胜华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0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
2、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 实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见 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 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
3、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董事会已于2007年8月17日以公告方式就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1、会议的日期、会议期限; 2、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3、股 2 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 4、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5、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6、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7 年 9 月 3 日下午2 时于广州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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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航 2007 第二次 临时 股东大会 法律 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