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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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
2、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8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股 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示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
3、008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成都市马家花园 路 10 号中铁二局大厦 8 楼视频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志成先生 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9 人,代表股份 777,385,1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 770, 569, 6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
4、.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4 人,代表股份 6,815,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 关于向交行申请综合授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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