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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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广 州 )事 务 所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广 州 )事 务 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Guangzhou) 510620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9/F,Chengjian Building,No.189 Tiyuxi Road,Guangzhou 510620,China Tel:+8620 3879 9345 Fax:+8620 3879 9335 关于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
2、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发行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药业)的委托,指派程秉、李彩霞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康美药业200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3、定和股东大 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康美药业董事会根据2008年1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康美药业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1日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广东康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公告),在法定期限内 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08年2月1
4、9日,康美药业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广东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康美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2008年2 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08年2月21日14:30在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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