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的法律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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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一 租赁权的概念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二、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的三种学说。 近现代立法从加强物之高效利用和承租人保护的立场出发,相继出台了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定,使租赁权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债权之特性,承租人受到了形同物权之保护,该现象被理论界归纳为“租赁权物权化”之倾向,由此引发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激烈争论,最终产生了三种不同学
2、说,租赁权物权说、租赁权债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一)债权说该说主要认为,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契约这一债的法律关系,虽然租赁权人具有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行为,而且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分。所以,租赁权不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支配性,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权能,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各国多将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制规定与债编中的立法例也支持了这一点。(一)债权说。租赁权作为债权,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物的承租人只享有持有物的权利,奉行的是“买卖破除租赁”规则,当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依据先前订立的租赁契约起诉出
3、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反而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干涉承租人租赁活动的第三人,承租人也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只能以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这说明罗马法中的租赁权是完全的对人权,只能向出租人提起对抗,所以罗马法中的租赁权作为债权是无可厚非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陆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学者们提出债权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租赁权的产生依赖于租赁契约,承租人正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的约定,才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加以使用收益,由此认为租赁权的本权是债权,其他权利都是由
4、此产生的。债权说学者的这种想法完全是把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结果混为同一法律性质,把租赁契约与租赁权混为同一性质。像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都是由契约而产生的,但是他们都属于物权而非债权。所以仅以租赁契约而将租赁权视为债权是不可取的。(二)债权物权化说主张租赁权为债权说者,对于承租人何以有直接使用收益租赁物、通过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第三人等权利无从圆满说明;主张租赁权为物权说者,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于是采取折中的态度,对租赁权的性质予以适当说明,即认为租赁权本质上为债权,但法律赋予其部分物权效力,具有强烈的物权色彩。此说认为租赁权是有两种权能,一个是本属于债权契约的租赁
5、契约而发生的请求出租人将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单纯债权(第一次权能);一个是基于契约发生的租赁关系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权(第二次权能)。第一次权能是核心,第二次权能处于从属地位。(二)债权物权化说此学说在当今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其学说还是遭到学者们的质疑的。债权物权化说,认为由于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将租赁权纳入物权中,这种想法从目前的物权发展来看,是有欠缺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是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和变更。物权法定主义的设立是为了统治阶级有效控制社会财产秩序,定纷止争,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立法不可能完全准确把握现实和未来的所有社会需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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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法律 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