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加快“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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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自 治 区 加 快 “未 批 先 建 ”项 目 清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各地州市均存在一些“未批先建” 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法定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全区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工作,根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 通 知 (环办 环 监 201646号 )要 求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整
2、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清理“ 未批先建 ”项目意 见的通知(新政 办发2015140号)要求,自2014年8月起,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全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工作,至2015年3月,全区共清理“ 未批先建”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1297个。各地要以2015年3月份“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排查、甄别,做到不重不漏,确定“未批先建” 项目基数,全部纳入清理整改范围,彻底解决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 未批先建 ”项目 遗留问题。二、清理原则 3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将2015年1月1
3、日前已正式投产的“未批先建 ”项目作为 已有项目,依照新修 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对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依照修订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二)分批处理,防范风险。针对违规项目不同情况,分类分批处理。完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备案,已办结环评审批手续的除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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