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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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的 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责 任免除 第 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 人身故、伤残的, 保 险人不 承担 给付保险 金责任 : ( 一)投保 人的故 意行为 ; ( 二)被保 险人自 致伤害 或自杀 ,但被保 险人自 杀时为 无民事 行为能力 人的除 外; ( 三)因被 保险人 挑衅或 故意行 为而导致 的打斗 、殴斗 、被袭 击或被谋 杀; ( 四)被保 险人妊 娠、流 产、分 娩、疾病 、药物 过敏; ( 五)被保 险人接 受医疗 检查、 麻醉、整 容手术 及其他 内、外 科手术; ( 六)被保 险人未 遵医嘱 ,私自 服用、涂 用、注 射药物 ; ( 七)任何 生物、 化学、 原子能
2、 武器,原 子 能或 核能装 置所造 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 或辐射 ; ( 八)恐怖 袭击; ( 九)被保 险人犯 罪或拒 捕; ( 十)被保 险人因 精神错 乱或失 常而导致 的意外 ; ( 十一)被 保险人 受细菌 、病毒 或寄生虫 感染( 但因受 伤以致 伤口脓肿 者除外 ) ; 或被保 险人 中暑、 猝 死(见第 6 条 释义)或 食物中 毒; ( 十二) 直 接或间 接由 流 行疫病 (见第 7 条释 义)或大 规模流 行疫病( 见第 8 条释义 ) 爆发 引起; 华泰携 程国 内旅 游保 障计 划 保险 条款 6 ( 十三) 被保 险人从 事跳伞 、 滑翔 、 探险 活动 (
3、见第 9 条释义 ) 、 武术比 赛 (见第 10 条释 义) 、 摔跤 比 赛、特技 (见第 11 条释 义)表 演、赛马 、马术 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 风险运 动 或活 动; ( 十四)被 保险人 参与任 何职业 、半职业 或设有 奖金、 报酬的 体育活动 ; ( 十五)被 保险人 参与执 行军警 任务或以 执法身 份执行 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 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 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 任何种类 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 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建筑工 程业、 运输业、采掘业、采矿 业、空 中摄影、处理 爆 炸物、水 上作业 、高空 作业等 职业活动 (任何 体力
4、劳 动或与 操作机器 有关的 工作 ) ;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 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 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 关政府部 门 登记许可 的交通 工具; (十八)航空或 飞 行 活 动 , 包括 身 为 飞 行 驾 驶 员 或 空 勤 人 员, 但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客 运民 航 班 机 的 除外; ( 十九) 被 保险人以 接受医 生 (见第 12 条释 义) 治疗 或疗养为 目的而进 行旅行; 被保险 人违 反医生 的 嘱咐而旅 行或当 被保险 人在其 身体条件 不适宜 于旅行 时进行 旅行; (二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 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 生建议立
5、即返回 日 常 居 住 地 或日 常 工 作 地 做进一步 治疗而 导致病 情恶化 所引致的 损失。 第 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 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 保险 人也不承 担给付 保险金 责任 : ( 一)战争 (无论 宣战与 否) 、军 事行动、 暴动或 武装叛 乱期间 ; ( 二) 被保 险人醉 酒或受 毒品( 见第 13 条释义 ) 、管 制药品( 见第 14 条释义) 的影响 期间; ( 三)被保 险人酒 后驾车 、无有 效驾驶证 驾驶( 见第 15 条释 义)或驾 驶无有 效行驶 证(见 第 16 条 释 义)的机 动车期 间; ( 四)被保 险人因 受中华 人民共 和国司法 当
6、局拘 禁或被 判入狱 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并 退还未满 期净保 费(见第 17 条 释义 ) 。 保 险金额和 保险费 第 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 在 保 险单 中载 明 。 保险人和 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 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 保险合同中载 明。 华泰携 程国 内旅 游保 障计 划 保险 条款 7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 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并于保 险合同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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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期 保健 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