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信息 查询服务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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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保单信息 查询服务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公司提供的 热线电话 、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 办法 所指的“查询人”是指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 。 第四条 本 办法 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
2、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 查询条件 第五条 为已投保客户提供相关保单信息查询的服务时应先对客户进行身份核实 ,核实无误后再向客户提供查询的信息。 为已投保客户提供电话查询服务的,应根据客户来电的需求,按照电话中心客户身份识别体系的要求,与来电客户进行几项关键信息的核实。 为已投保客户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应对客户的账户密码依一定的安全管理规则设置密码保护模式。 为已投保客户提供柜台查询服务的,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符合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并 有权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验证 真伪。 柜面人员在接受查询后, 可 提供 万能险报告书、分红报告书等 书面查询结果。 第六条 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
3、理机构应主动向客户提示告知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的保单信息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并引导其阅读“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拔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第七条 客户保单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即应向客户开放信息查询服务。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 三 个月。 第八条 提供查询服 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任何第三方人员在未经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的保单及赔案(给付)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查询内容 第九条 公司提供的查询服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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