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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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B 款 ) 利益条款(第 一 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B 款 ) 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B 款 ) 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 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B 款 ) 利益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 以及与本附
2、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 三 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半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 四 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 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3、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 由投保人 在投保时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四十五 日 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
4、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 约定 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 五 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对 本附加合同 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 、 被保险人的 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 和修复; 四 、被保险人的 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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