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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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 了加强对 熏蒸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熏蒸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粮油熏蒸,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制定备案办法,指导督查备案工作。市、县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备案工作。第四条 熏蒸作业按照在地原则实施备案管理。粮油熏蒸必须从严控制,未经受理机关备案,不得开展粮油熏蒸作业。第五条 粮油 仓储单 位进行熏蒸作业,应当于实施熏蒸作业前 5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熏蒸备案手续,提交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第六条 粮油
2、仓储单 位进行熏蒸作业的, 应当制订熏蒸方案。熏蒸方案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以杀死粮堆中全部虫种和虫态为目的,分仓号(货位)制订。内容应当包括:拟熏蒸仓房通风、密闭性能、周围环境等情况,仓内储粮种类、数量、堆放形式、粮温、仓温、气温、仓湿、气湿等;害虫密度、发生状态和发生部位情况,施药方案(种类、用量、施药方式、浓度测定、密闭时间等、蒸效果预测及残渣处理熏等),安全防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分工、应急处置等。第七条 不具备人员资质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可通过协议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熏蒸作业。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 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立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评
3、估,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在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发给粮油仓储单位 1 份,2 - 2 -告知备案申请单位。熏蒸方案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备案,说明理由,责成粮油仓储单位重新办理熏蒸备案手续。第九条 因天气原因不能按 时实施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报告调整时间,不需重新备案;熏蒸仓房、药剂品种数量等备案内容作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备案。第十条 受理机关可派员到粮油仓储单位检查熏蒸工作准备情况,监督粮油熏蒸作业。第十一条 发现粮油 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熏蒸作业时间变化未及时报告调整的、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受理机关应责令纠正。第十二条 熏蒸备 案和熏蒸作业违反规定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熏蒸备案、不给符合条件的进行及时备案以及其他行为,受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 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是本办法组成部分。粮油仓储单位按照经负责人批准的熏蒸方案实施熏蒸作业,应当填写储粮化学药剂熏蒸记录表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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