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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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文件鲁人社发201834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 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监管机构 、总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省直企业: 2016 年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2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 ,积极稳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
2、去产能 )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助推了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了全省经 济更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各地工作进展不 平衡、部门衔接不到位、奖补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 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 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去产能的决策部署,将职工安 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与去产能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夯实责任、加强协调、精准施策、防范风险,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 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不发生因职
3、工安置引发的规模性失业和 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推进我省 新旧动能转换、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安置范围和时间节点 2018 年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对象包括:2018 年度钢铁、煤炭和煤电行业去产能企业的分 流职工,上年结转的尚未分流安置职工;2016、2017 年度内部转岗但因企业继续去产能需再次分流安置的职工、未联系上现回找 并核实的职工。已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纳入2018 年职工安置范围。 3 在列入去产能计划年份前已经关 停的企业,以列入去产能计划当年的一月份为统计职工人数 的时间节点;在
4、列入去产能计划当年关停的企业,以当年去产能 计划发布的月份为统计职工人数的时间节点。去产能计划发布后 ,企业新招用的职工不得列入去产能职工安置范围。 三、完善实名制管理 各地、部门要组织企业全面掌握 去产能涉及职工基本情况,建立完整人员台账,准确填报统 计报表。要指导企业对联系不上的职工,通过数据比对、张贴公 示、登报声明、上网公告等方式主动联系,并将有关情况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备案。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抽查、社保 数据比对、用工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核查等手段,对企业填报的 职工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动态跟踪分流安置进展。 对不配合职工安置工作、不及时上报甚至故意虚报、
5、瞒报 分流安置职工信息的企业,当地人社部门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 拒不整改的,当地去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要向同级党委 、政府汇报,加快推进解决。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的,要逐级上报 至省去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完善专项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 各地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在研究确定本地区去产能具体 项目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安置的需要,在分配奖补资金时要加大职 工安置因素在分配中的占比,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 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 数平均分配资金。专项奖补资金 4 分配时,应适当向困难地区和困 难企业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套部分
6、地方奖补资金,帮助企业妥善安置职工。 各市、有关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奖补资金。去产能企业分 流职工中经核实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经劳 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数,可以作为使用中央 专项奖补资金的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分 流安置,不得使用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去产能企业可以统筹使用稳岗补 贴、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转岗安置的职工开展技 能培训、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待岗职工生活 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使用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发放生活费的,不得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确保职工妥 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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