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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条款编号:JFB2010-11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2、.3 2.4. 红利分配 .3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 .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4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 4.1. 保险金受益人 .4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5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5 5.1. 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 .5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5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6 5.4. 争议处理 .6 6. 条款的解释.6 2/7
3、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要求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同时或其后申请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
4、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
5、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5.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
6、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但将退还保险费。 3/7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
8、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8、19和20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该日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9、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其实
10、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
11、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与最后一期保险金一起支付给本保险条款第4.1款约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发生4/7 变更的,则支付给变更后的受益人。 2、特别红利 因合同期满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
12、当在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续期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时终
13、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退保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
14、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支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从所应给付的款项中扣除多支付的保险金;如果未能从中扣除,获得多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本保险条款第4.1款的约定,由
15、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在支付生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5/7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
16、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给付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17、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项。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保险条款第2.3款所列举任何情形之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将返还给您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一、您申请领取上述
18、金额,须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您应及时告知我们,但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如果我们根据本条款第5.1款规定向您返还的金额大于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则您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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