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液压站项目预算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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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发 行了 3 亿元的 2011 年 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期限 366 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该短期融资券尚未到期,正常付息。 发行人于2012 年1 月5 日发行了10 亿元的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发 行利率6.36% ,期限 5 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 除 此 之 外 , 发 行 人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无 其 他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 书 宁波市惊驾路 668 号银晨国 际 4 幢 10 号楼 邮编 315040 电话 0574 8732
2、6088 传真 0574 87329264 本次发行后,发行 人的 债券和 中期票据 的合计 余额,低于企业净资产 的百 分之四十。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 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 债券 余额不超过公司净 资产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本 次 发 行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以 及 通 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之条件。 5 、发行人偿债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 发 行人2009年 、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人民 币28.35 亿元、 35.03亿元 和44.17亿元, 净利润 分别为2.88 亿元、 5.23 亿元和3.58 亿元。 本所律师
3、认为,发行人 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 利,且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 本 次 发 行 符 合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 三 ) 项 、 第 ( 四 ) 项 、 证 券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以 及 通 知 第 二 条 第(三)项规定之条件。 7 、资金用途和投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共8 亿元,8亿元全部用于 国道主干线宁波绕城公 路东段 工程。 国 道 主 干 线 宁 波 绕 城 公 路 东 段 起 于 姜 山 , 接 宁 波 绕 城 公 路 西 段 终 点 , 经 云 龙 、 五 乡 、 好 思 房
4、、 临 江 、 沙 河 , 止 于 颜 家 桥 , 接 宁 波 绕 城 公 路 西 段 起 点 , 全 长约43 公 里 。 全 线 采 用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 设 计 速 度120 公里/ 小 时 。 路 基 宽 度采用34.5 米 。 该 项 目 可 研 已 获 得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浙 江 省 宁 波 绕 城公路东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交运2006938 号) 批准; 初步设计 已 获 得 交 通 部 关 于 宁 波 绕 城 公 路 东 段 初 步 设 计 的 批 复 ( 交 公 路 发2006529 号)的批准。 本 期 债 券 募
5、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以 合 法 、 合 规 、 追 求 效 益 为 原 则 ,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及 管 理 的 公 开 、 透 明 和 规 范 。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资 项 目 将 根 据法律意见 书 宁波市惊驾路 668 号银晨国 际 4 幢 10 号楼 邮编 315040 电话 0574 87326088 传真 0574 87329264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情 况 统 一 纳 入 发 行 人 的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中 进 行 管 理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将 定 期 向 发 行 人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6、 报 送 项 目 资 金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发 行 人 财 务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体 调 度 和 安 排 , 对 募 集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建 立 详 细 的 账 务 管 理 并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 且 将 不 定 期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 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 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和行 业发展规划, 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本次发行符合 条例 第十二条第 (五) 项、 证 券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7、 四 ) 项 以 及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之 条件。 8 、本期债券的利率 本期债券为十年期固定 利率债券,同时附加发 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七年末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人 回 售 选 择 权 。 投 资 者 行 使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权 须在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逾期未办理登记手 续 视 为 投 资 者 放 弃 回 售 , 同 意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前 七 年 利 率 固 定 不 变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七 年 末 , 发 行
8、人 可 选 择 上 调 票 面 利 率0 至100 个 基 点 ,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七 年 票 面 年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三 年 固 定 不 变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 不 计 复 利 , 逾 期 不 另 计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符合 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 项以及通知第二条第(五 )项规定之条件。 9 、无禁止发债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调查,发行 人近三年 未因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税收、公安 、环 境 保 护 、 安 全 生 产 、 产 品 质 量
9、和 技 术 监 督 等 法 律 法 规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 没 有 重 大 违法违规行为 或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 已 经 发 行 的 公 司债券或者短期 融资券 或者其他 重大债务不存在到期未兑付或者未支付利息等违约情况。 法律意见 书 宁波市惊驾路 668 号银晨国 际 4 幢 10 号楼 邮编 315040 电话 0574 87326088 传真 0574 8732926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不存在证券法第十 八条禁止发行公司债券 之情 形。本次发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符合 公司法 、 证券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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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建设 液压 项目 预算 报告 讲演 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