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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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书书第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年月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省 长年月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
2、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第八条 从事连续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3、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三)女职工怀孕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
4、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天至天产假;怀孕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天产假;怀孕满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天产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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