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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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2、(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中明确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建立由科技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或课题)2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
3、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三)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第
4、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科技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3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收集、加工和收藏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三)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
5、,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4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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