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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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结算业务指引为进一步明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则项下的各项要求,帮助会员顺利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各项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 第 19 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引。本指引所指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
2、、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 专用资金账户管理1、 会员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凭能源中心结算机构签发的指定存管银行账户管理专用通知书在能源中心所在地的指定存管银行指定网点开立人民币或外汇专用资金账户。2、 会员的境内客户需在能源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期货结算账户。3、 会员的境外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2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需凭与会员签定的委托结算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和存管银行要求的相关开户文件在能源中心指定的存管银行按币种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账户类型一览表详见附件 1)4、 会员应指导其境外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
3、户。5、 会员应在 2 家以上(含 2 家)的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二、 出入金管理1、 会员的境外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外汇出入金应当通过银期转账系统。2、 会员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出入金菜单申请办理外汇交存、提取的相关手续。3、 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划转业务。三、 结购汇业务管理1、 结购汇业务仅适用于会员开立在存管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客户、 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境外中介机构开立的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均不发生结购汇。2、 会员结购汇必须根据当日日终结算结果,针对期货交易的盈亏、缴纳的手续费、交割货款、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进行。3、 存
4、管银行接受会员结购汇指令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3手续,调整会员外汇专用资金账户和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的余额。4、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参见附件 2)内结算准备金中人民币资金不得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未能全额扣划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人民币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能源中心可以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通过强制换汇的方式为其补足。5、 会员在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境外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结算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中需约定日终结算产生的盈利是否换汇,盈利换汇币种的变更周期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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