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0 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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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60 号 【发布日期】 1996.11.15 【实施日期】 199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60 号)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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