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城市管理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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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 骅 市 城 市 管 理 局黄城管字 201799 号 签发人:胡庆岗黄骅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各科室:现将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 1: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黄骅市城市管理局2017 年 5 月 31 日黄骅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1 日印发黄骅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城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单位所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委法制与监督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
3、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10 日以上的行政拘留。第六条 以下重大行政行政强制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财物价值达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关系到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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