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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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200876 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有关内容与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安徽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相冲突,宣政200876 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把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批权有的交市招管办,有的交市政府,我们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具体如下: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宣政200876 号第六条与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不符。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购20081233 号)第四条对采购方式审批的处理方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宣政200876 号第七条与财政部有关规定不符。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中的第二章、第三章,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中的第五、六、七条均对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申报审批过程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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