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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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统计法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第三条 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
2、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第四条 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2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第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 1 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中国统计信息网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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