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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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认定机构通知税 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 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 16 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 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 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 废止。 17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
2、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 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同本级财政、 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
3、划单 18 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 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 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 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 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 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 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 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4、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 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 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 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 19 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 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 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 场状况有较全面
5、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 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 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 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 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 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 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 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 20 计报告和专项报告
6、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 的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 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 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 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 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 综合评价。 4. 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 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 秘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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