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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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 对违 背学术诚 信的 ,可以对其获 得学位及学术 称号、荣誉 等作出限制 。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 学习期间对其 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以 特殊招生形 式录取的 学生 ,国家有相关 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 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 学校应当制定 学生转专业的 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 标准和程序,健全 公示制度。学校 根据社会 对人 才需求情况的 发展变化,需 要适当调整 专业的,应 当允许在读学 生转到其他相 关专业就读 。 休学创业或退 役后复学的学 生,因自身 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学校 应当优先考虑 。 第二
2、十二条 学生一 般应当在被录 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 别需要,无 法继续在 本校 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可以 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 满一学期或者 毕业前一年 的; (二)高考成 绩低于拟转入 学校相关专 业同一生 源 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 历层次转为高 学历层次的 ; (四)以定向 就业招生录取 的; (五)研究生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 控制标准高 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六)无正当 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 养条件改变等 非本人原因 需要转学的 , 学校应当 出具证明 , 由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
3、部门 协调 转学到同层次 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 学由学生本人 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经所在学 校和拟转入学 校同意,由 转入学校 负责 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 , 认为符合 本校培养要求 且学校有培养 能力的, 经 学校校长办 公会或者专题 会议 研究决定,可 以转入。研究 生转学还应 当经拟转入 专业导师同意 。 跨省转学的 , 由转出地省 级教育行政 部门商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 按转 学条件确认 后办理转学手 续。 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学校 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 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 学生转学的具 体办法
4、;对转 学情况应当 及时进行 公示 ,并在转学完 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 报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加强 对区域内学 校转学行为 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 规转学行为 。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 以分阶段完成 学业,除另有规定 外,应当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 保留 学籍)内完成 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 或者学校认为 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 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 期限由学校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 以根据情况建 立并实行灵活的学 习制度。对休 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 规定最长 学习 年限,并简化 休学批准程序
5、。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 在校学生应征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 应当保留 其入 学资格或者学 籍至退役 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 组织的跨校联 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 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 为其保留学 籍。 学生保留学籍 期间,与其实 际所在的部 队、学校等 组织建立管理 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 生应当办理手 续离校。学生休学 期间,学校应 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 在校学习 学生 待遇。因病休 学学生的医疗 费按国家及 当地的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 学期满前应当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 内提出复学申 请,经学校复 查合格,方 可复学。 第五
6、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 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一)学业成 绩未达到学校 要求或者在 学校规定的 学习年限内未 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 定期限内未 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 格的; (三)根据学 校指定医院诊 断,患有疾 病或者意外 伤残不能继续 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 准连续两周未 参加学校规 定的教学活 动的; (五)超过学 校规定期限未 注册而又未 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 定的不能完成 学业、应予 退学的其他 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 退学的,经学 校 审核同意 后,办理退 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 生,应
7、当按学 校规定期限办理退 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 业学历和 就业 政策可以就业 的, 由学校 报所在地省 级毕业生就业 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 在学 校规定期限 内没有聘用单 位的 ,应当办理退 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 案由学校退回 其家庭所在 地, 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 户籍地或者 家庭户籍所 在地 。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 学校规定学习 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 格,达到学 校毕业要 求的 ,学校应当准 予毕业,并在 学生离校前 发给毕业证 书。 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的,学位 授予单位应 当颁发学位 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
8、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 , 获得毕业所 要求的学分 , 可以申 请提前毕业 。 学生提 前毕业的 条件 ,由学校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 学校规定学习 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但未达 到学校毕业 要求的, 学校 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 书。 结业后是否可 以补考、重修或 者补作毕业设 计、论文、答 辩,以及是否颁发 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由 学校 规定。合格后 颁发的毕业证 书、学位证 书,毕业时 间、获得学位 时间按发证日 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 肄业证书或 者写实 性学 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 当严格按照招 生时确定的办学类
9、 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 报的个人 信息 ,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 。 学生在校期间 变更姓名、出生日 期等证书需填写的 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 由,并提供有 法定 效力的相应证 明文件 。 学校进行审 查, 需 要学生生 源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及有 关部门协助 核查的,有 关部 门应当予以配 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 当执行高等教 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 信息管理办 法,按相 关规 定及时完成学 生学籍学历电 子 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 本专业学业同 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 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 给辅
10、修专 业证 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 国家招生规定 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校 应当取消其学 籍,不得发 给学历证 书、学位 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 书,学校应当 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 行为 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 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 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 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 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 书和学位证书 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应当 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 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 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
11、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 境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 的正常学 习和 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 建立和完善学 生参与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 与学校管 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 当自觉遵守公 民道德规范,自觉 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创造和 维护文明、 整洁、优 美、 安全的学习和 生活环境,树 立安全风险 防范和自我 保护意识,保 障自身合法权 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 得有酗酒、打 架斗殴、赌博、吸 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 书刊和音像 制品等违 法行 为;不得参与非法 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 从事或者参 与有损大学生 形象、有悖社会公 序良
12、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 在校内有违法 行为或者严 重精神疾病 可能对他人造 成伤害的 , 可以依法 采取或者协助有 关部 门采取必要措 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 当坚持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 进行宗教活 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 当建立健全学 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研 究生会等开展 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支持 其在学生管理 中 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 内成立、参加学生 团体。学生成立团 体,应当按学校有 关规定提出书 面申请,报学校批 准并 施行登记和年 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 在宪法、法律、法规和 学校管理制度 范围内活动,接受 学校的领导和 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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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