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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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 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五日 目 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 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二、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本科) 评估标准 三、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 程专业(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 四、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五、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 六、评估委员会委员审阅自评报告意见表 七、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取证表 附件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 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 作,设立住房和城乡
2、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 业对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 保证和提高给水排水工程专 业教育质量, 使我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毕业生获得成为合格 给水排水工程师所必需的基本训练, 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 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的教育标准, 为与其它国家相互承认专业教育评 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高 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 接受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并与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指 导委
3、员会协调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科学地对高等学校给水排 水工程专业的教学条件、教育过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 推动学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与教学建设,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提高 人才培养水平,满足行业对毕业生基本质量的要求,同时鼓励学校在 此基础上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1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由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指导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业学会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由1921名委员组成, 其中给水排水工程专 业教育界和工程界的专家各占 50%左右。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 长 1人。根据工作需
4、要可设秘书 1人。 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 三分之一,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 其职责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行聘任。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给水排水工程 专业教育界、工程界专家参加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专项工作, 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参加咨询。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秘书长主持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 评估费、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
5、委员会制 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 法、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总结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2定;审阅自评报告并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组织和派遣视察小组;审 议视察报告;做出评估结论;颁发评估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高等院校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对 评估通过的院校在有效期内是否保持评估鉴定状态、 对评估结论意见 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含五个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学校提出申请,评估委员会
6、对提出申请的院 校做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查:评估院校开展自评工作,提交自评报告;评 估委员会组织审阅自评报告。 (三)视察与鉴定:评估委员会派遣视察小组到被评估院校进行 实地视察;对视察报告进行审议后做出评估结论。 (四)申诉与复议:被评估院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 同意见,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诉,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申诉做出复议决定。 (五)保持与督察:评估委员会应监督评估通过的院校不断总结 经验,保持评估标准所要求的水平。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并根据 需要安排其它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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