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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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江 苏 省 教 育 厅文件苏人社发 2016 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 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5134号)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
2、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适用范围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三、完善评审政策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符合苏职称 20134号、苏职称 20135号、苏职称2009 27号文规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
3、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二)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三)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高级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四)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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