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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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称 系 列 , 以 及 不 具 备 评 审 能 力 的 单 位 , 依 托 具 备 较 强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的 专 业 化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 组 建 社 会 化 评 审 机 构 进 行 职 称 评 审 。 建 立 完 善 个 人 自 主 申 报 、 业 内 公 正 评 价 、 单 位 择 优 使 用 、 政 府 指 导 监 督 的 社 会 化 评 审 机 制 , 满 足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新 兴 业 态 职 称 评 价 需 求 , 服 务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和 实 体
2、经 济 发 展 。 ( 十 六 ) 完 善 评 审 监 督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称 评 审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 构 建 政 府 监 管 、 单 位 ( 行 业 ) 自 律 、 社 会 监 督 的 综 合 监 管 体 系 。 完 善 各 级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核 准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的 专 业 和 人 员 范 围 。 落 实 评 审 委 员 会 任 期 制 。 完 善 评 审 专 家 遴 选 机 制 , 加 强 评 审 专 家 库 建 设 。 健 全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工 作 程 序 和 评 审
3、规 则 , 明 确 评 审 委 员 会 工 作 人 员 和 评 审 专 家 责 任 , 强 化 评 审 考 核 , 建 立 倒 查 追 责 机 制 。 推 行 “ 阳 光 评 审 ” , 建 立 健 全 职 称 评 审 公 开 制 度 , 对 职 称 评 审 的 范 围 对 象 、 标 准 条 件 、 时 间 要 求 和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公 开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建 立 随 机 抽 查 、 巡 查 制 度 , 建 立 复 查 、 投 诉 机 制 , 发 现 违 反 评 审 工 作 纪 律 或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4、。 严 禁 社 会 组 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开 展 职 称 评 审 , 突 出 职 称 评 审 公 益 性 。 依 法 清 理 规 范 各 类 职 称 评 审 、 考 试 、 发 证 和 收 费 事 项 , 大 力 查 处 开 设 虚 假 网 站 、 制 作 和 贩 卖 假 证 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打 击 考 试 舞 弊 、 假 冒 职 称 评 审 、 扰 乱 职 称 评 审 秩 序 、 侵 害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利 益 等 违 法 行 为 。 五 、 促 进 职 称 评 价 与 人 才 培 养 使 用 相 结 合 ( 十 七 ) 促 进 职 称 制 度 与 人 才
5、培 养 制 度 的 有 效 衔 接 。 充 分 发 挥 职 称 制 度 对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导 向 作 用 , 紧 密 结 合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人 才 需 求 和 职 业 标 准 , 加 快 培 育 重 点 行 、 重 要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推 进 职 称 评 审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相 衔 接 , 加 快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积 极 参 与 业 务 培 训 、 合 作 交 流 、 国 际 会 议 等 形 式 的 非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 按 规 定 将
6、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考 核 评 价 、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 突 出 基 层 导 向 , 引 导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到 基 层 锻 炼 。 ( 十 八 ) 促 进 职 称 制 度 与 用 人 制 度 的 有 效 衔 接 。 坚 持 评 以 适 用 、 以 用 促 评 ,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实 现 职 称 评 价 结 果 与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聘 用 、 考 核 、 晋 升 等 用 人 制 度 的 衔 接 。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 对 于 全 面 实 行 岗
7、位 管 理 、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与 岗 位 职 责 密 切 相 关 的 事 业 单 位 , 一 般 应 在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开 展 职 称 评 审 。 对 于 不 实 行 岗 位 管 理 的 单 位 , 以 及 通 用 性 强 、 广 泛 分 布 在 各 社 会 组 织 的 职 称 系 列 和 新 兴 职 业 , 可 采 用 评 聘 分 开 的 方 式 。 完 善 高 层 次 人 才 职 称 评 聘 政 策 ,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不 受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 注 重
8、面 向 基 层 制 定 完 善 职 称 评 审 、 岗 位 设 置 及 岗 位 聘 用 等 倾 斜 政 策 。 六 、 改 进 职 称 管 理 服 务 方 式 ( 十 九 ) 下 放 职 称 评 审 权 限 。 突 出 用 人 主 体 在 职 称 评 审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 科 学 界 定 、 合 理 下 放 职 称 评 审 权 限 。 逐 步 将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权 下 放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设 区 市 或 社 会 组 织 , 推 动 高 校 、 医 院 、 科 研 院 所 、 大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人 才 智 力 密 集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管 理
9、权 自 主 开 展 职 称 评 审 。 探 索 开 展 自 主 评 审 试 点 工 作 , 对 开 展 自 主 评 审 的 单 位 , 政 府 不 再 审 批 评 审 结 果 , 改 为 事 后 备 案 管 理 。 加 强 对 自 主 评 审 工 作 的 监 管 , 对 突 破 范 围 、 违 反 程 序 等 不 能 正 确 行 使 评 审 权 , 不 能 确 保 评 审 质 量 的 , 暂 停 自 主 评 审 工 作 直 至 收 回 评 审 。 指 导 设 区 市 、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逐 步 下 放 中 初 级 职 称 评 审 权 限 。 ( 二 十 ) 健 全 公 共 服 务 体
10、系 。 按 照 全 覆 盖 、 可 及 性 、 均 等 化 的 要 求 , 打 破 地 域 、 所 有 制 、 身 份 等 限 制 , 建 立 权 利 平 等 、 条 件 平 等 、 机 会 平 等 的 职 称 评 价 服 务 平 台 , 简 化 职 称 申 报 手 续 和 审 核 环 节 。 加 强 职 称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 逐 步 实 现 网 上 申 报 、 评 审 、 查 询 验 证 , 做 好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统 计 分 析 , 提 高 职 称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 ( 二 十 一 ) 完 善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评 审 专 家
11、管 理 制 度 , 明 晰 评 审 专 家 权 责 , 加 强 对 评 审 专 家 的 培 训 教 育 , 强 化 职 业 道 德 , 规 范 评 审 行 为 ,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 提 高 评 审 工 作 质 量 。 严 格 执 行 职 称 评 审 回 避 制 度 。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考 核 机 制 , 考 核 结 果 计 入 评 审 专 家 个 人 档 案 。 ( 二 十 二 ) 加 强 领 导 , 落 实 责 任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 切 实 加 强 党 委 和 政 府 对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 全 区 各 级 党 委 及 其
12、组 织 部 门 要 把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作 为 人 才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 在 政 策 研 究 、 宏 观 指 导 等 方 面 发 挥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 全 区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职 称 政 策 制 定 、 制 度 建 设 、 协 调 落 实 和 监 督 检 查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专 业 优 势 , 鼓 励 其 参 与 评 价 标 准 制 定 , 有 序 承 接 具 体 评 价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作 为 人 才 使 用 主 体 , 根 据 本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13、和 人 员 状 况 , 自 主 组 织 开 展 职 称 评 审 或 推 荐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 实 现 评 价 结 果 与 使 用 有 机 结 合 。 全 区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 复 杂 性 和 敏 感 性 , 将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抓 紧 制 定 配 套 措 施 , 分 系 列 积 极 稳 慎 推 进 职 称 制
14、度 改 革 。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 搞 好 政 策 解 读 , 做 好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引 导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积 极 支 持 和 参 与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 确 保 改 革 平 稳 推 进 和 顺 利 实 施 。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 县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 自 治 区 党 委 和 自 治 区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办 厅 局 , 各 人 民 团 体 , 各 高 等 学 校 :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15、见 已 经 自 治 区 党 委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 0 1 7 年 1 1 月 9 日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本 报 南 宁 讯 ( 记 者 / 赵 超 ) 1 2 月 1 1 日 , 全 国 工 会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16、召 开 。 作 为 全 国 6 个 省 区 市 总 工 会 的 代 表 之 一 ,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在 会 上 介 绍 了 创 新 、 完 善 服 务 农 民 工 的 一 系 列 经 验 做 法 。 据 介 绍 , 广 西 是 全 国 农 民 工 主 要 输 出 地 之 一 , 农 民 工 达 1 2 0 0 多 万 人 , 其 中 农 民 工 会 员 4 2 2 . 6 5 万 人 , 占 全 区 会 员 总 数 的 一 半 以 上 。 广 西 牢 固 树 立 “ 在 农 民 工 集 中 的 地 方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最 需 要 的 服 务 ” 的 理 念 , 从 农 民 工
17、所 急 、 所 需 、 所 盼 入 手 , 建 立 健 全 了 “ 五 大 平 台 ” , 即 四 级 农 民 工 帮 扶 平 台 、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 农 民 工 培 创 平 台 、 农 民 工 维 权 服 务 平 台 和 农 民 工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 健 全 完 善 了 “ 五 大 机 制 ” , 即 农 民 工 入 会 机 制 、 培 创 机 制 、 帮 扶 机 制 、 维 权 机 制 和 跨 省 区 合 作 交 流 机 制 , 形 成 了 站 点 齐 全 、 覆 盖 广 泛 、 特 色 鲜 明 的 服 务 农 民 工 工 作 体 系 。 通 过 打 造
18、建 会 入 会 “ 直 通 车 ” 、 异 地 双 向 维 权 帮 扶 机 制 、 “ 互 联 网 + ” 服 务 平 台 、 “ 一 小 时 法 律 服 务 圈 ” , 广 西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了 便 捷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 并 向 广 东 、 北 京 等 区 外 广 大 省 ( 市 ) 延 伸 , 拓 展 了 服 务 农 民 工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 通 过 不 断 深 化 改 革 , 广 西 工 会 形 成 了 服 务 农 民 工 的 系 列 特 色 品 牌 : 园 区 工 会 “ 职 工 之 家 ” 品 牌 , 目 前 全 区 已 投 入 资 金 9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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