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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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教规2018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5月31日文件-
2、 2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省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公办高职(专科)学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高教
3、系列)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高校副教授、教授以及其他自评直聘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可按管理权限申请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尚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经授权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公办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实行高校编制总量备案制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备案教师总量范围内,可为与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教师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执行全校统- 3 -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主体责任由学校承
4、担。第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第二章 评审工作第五条 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价方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通用标准。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
5、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第七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八条 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民办高校及公办高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第九条 高校校级评委会及联合评委会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不得突破权限超范围评审,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为非本校(评委会)教师评定职称。- 4 -第十条 高校教师职称年度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第十一条 高校职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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