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复习学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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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的时候,它在事实上是作为成员方的代理人而行事的,原告甚至宣称成员方是“未公开的本人” (undisclosed principals) 。英国各级法院的判决主要就是针对上面的三个诉讼请求展开论述的,这里并不具体地介绍每个案例,而是直接引述有关法官的关键论述。由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中,法官们一致认为国际锡理事会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并都否认了该组织仅仅是其成员方的代理人的观点。而对于成员方的责任,两份判决有所区别。法官斯塔顿(Staughton)考虑了国际商会仲裁庭就西土公司案所作的裁决以及国际法学家谢莫斯(Schermers)和詹克斯(Jenks)的有关论述,认为“在国际法上独立法律人
2、格是否就必然排除成员方对第三方的责任,这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接着他又考察了英国法,认为:“在英国法上,国际锡理事会是一个法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如此看待的。它的成员并不因为其成员资格而对其义务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无论这种责任是直接的还是第二位的。 ”另一位法官密勒特(Millet)则将他的结论完全建立在英国法的规定上面,并得出结论说,即使是国际锡理事会被看成一种“非公司化的集合”(un-incorporatedassociation) ,它的成员将仍然不因它们的成员资格而承担责任。在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中,法官们对于国际法给予了很多的关注。法官们一致认为,适用国际法是恰当的,但是他们对于国
3、际法的内容究竟是怎样却出现了分歧。诺斯(Nourse)法官注意到 国际锡协定 中没有提供关于成员方责任的内容,然而,他认为该文件并不是对于国际锡理事会及其成员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论述。于是他还从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入手,寻找有关规则以弥补国际锡协定的规定。在引用了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论述和西土公司案的仲裁裁决后,他得出结论说,成立国际组织的众国家的意愿(intentions of the foundingstates)是最为重要的,不过这种意愿应当根据某种客观标准加以判定;另一方面,他认为该种意愿的重要性应与同国际组织打交道的第三方对其知晓的程度相关。另外,他认为:“国内法院必须认识到,在国
4、际法上,赋予某个国际组织以法律人格并不必然解除其成员方对该组织所承担义务的责任。 ”法官吉布森(Gibson)虽然不主张适用国际法,但是对于国际法的内容则有所论述。他认为即使是在国际组织的组成条约中没有成员方的责任除外条款,成员方也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进一步讲,在国际法上,只要承认了国际组织的独立人格,那么,成员方就不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吉布森(Gibson)基本上同意谢莫斯(Schermers)的观点,即在国际法上,成员方对国际组织,而非直接对第三方,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组织能够履行其对第三方的义务。所以,如果某个成员国的国民或公司由于国际组织的违约行为5而受到损害,该成员国仍可对该
5、组织提起国际求偿。就成员方在国际法上的责任,法官科尔(Kerr)将其同英国法进行了比较,并得出了结论, “与英国法不同,在国际法上,从某个法律实体是独立法人这个事实不能推论出该实体的成员方无须承担责任。 ”他还补充说:“合乎逻辑的结论是,至少某些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英国法上混合实体的特征。 ”在对国际法学家在这方面的各种观点做了考察后,科尔(Kerr)法官注意到占优势地位的观点是主张国际组织成员方承担第二位的责任。然而,该种观点大多是个人性质的,而且又有着很多不确定性,所以他得出结论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已经确立的规则。 ”但是,总体上看,他还是比较赞同成员方对第三方承担第二
6、位的责任。在英国的最高法院上议院所作判决中,五位法官中只有一位对国际法发表了意见,其余四位都严格地将他们的推论建立在英国国内法的基础上。奥利弗(Oliver)法官认为,那些国际法学者们的著作并不能使他确信,现有的国际法已经存在了一条约束成员国的规则,他认为学者们的观点充其量只是表明他们认为国际法规则“应该是怎样的”,而非实际上已经是如此,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观点有很多含混的地方。特恩普曼(Tempelman)法官更是认为,即使存在某种国际法的规则要求成员方履行某种责任,此种规则也是不能被英国法院适用的。格里夫斯(Griffiths)法官也认为根据英国法成员方并没有任何责任,但是他说“上诉方
7、遭受了一个重大不公”,他主张应通过某种外交或者其他国际解决方式来获得满意的结果,这种问题在英国国内法层面是无法得到解决的。该案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可以认为是国际组织责任法上里程碑式的案件,正是国际锡理事会的破产所导致的在数个国家进行的诉讼,才使得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与之密切关联的成员国由于国际组织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事件向国际社会表明,完全存在国际组织破产的可能性,即使是那些由富裕的工业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不例外。在国际锡理事会宣布破产之后,许多受到影响的第三方都在关注它们与国际锡理事会和其成员国之间存在的法律上权利和义务;这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也是各个
8、法院必须直接面对并作出解答的问题便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是否要为该组织的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一 月 二 月 三 月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合 计 合 计 合 计6四 月 五 月 六 月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合 计 合 计 合 计下午 13:00 17:00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 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312 打卡制度3.1.2.1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
9、卡。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 外勤登记表 ,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 ,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10、3.1.2.5 手工考勤制度3.1.2.6 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 ,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3.1.2.7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 26 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3.1.2.8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 ,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 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3.2 加班管理3.2.1 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
11、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7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 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3.2
12、.2.2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 加班申请表 ,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3.2.2.3 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3.2.2.4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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