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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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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docx

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誉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平安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誉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誉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誉企业和失信企业,依据诚信遵守法律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

2、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赐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其次章 企业信誉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誉状况的以下信息,建立企业信誉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以下信誉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

3、誉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惩处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惩处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誉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供应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接受。 第三章 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

4、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过失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过失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背海关监管规定拒不协作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

5、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得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誉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誉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方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誉状况的参考根据。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

6、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满1

7、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以下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供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以下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

8、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誉状况认定结果不一样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依据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依据一般信誉企业进行管理。 其次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接着适用。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誉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

9、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汲取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誉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誉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誉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惩处确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惩处金额,指因发生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

10、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背海关监管规定,除赐予惩处外,尚需缴纳的税款。“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惩处确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1年,指连续的12个月。“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

11、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其次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誉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平安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誉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誉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誉企业和失信企业,依据诚信遵守法律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

12、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赐予互认AEO企业相关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其次章 企业信誉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誉状况的以下信息,建立企业信誉信息管理系统: 1、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2、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3、AEO互认信息 4、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5、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以下信誉信息: 1、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2、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

13、认定结果; 3、企业行政惩处信息; 4、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惩处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誉信息的查询方式。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供应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接受。 第三章 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第十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又走私

14、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3、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4、上一季度报关过失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过失率1倍以上的; 5、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6、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7、涉嫌走私、违背海关监管规定拒不协作海关进行调查的;

15、8、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得不当利益的 9、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誉信息的; 10、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情形的 第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誉企业: A、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B、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方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C、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一年,且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誉状况的参考根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

16、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1、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2、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3、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誉企

17、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以下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供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

18、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以下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3、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誉状况认定结果不一样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依据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运用相应管理措施,依据一般信誉企业进行管理。其次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接着适用。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

19、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誉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汲取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喜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五章 其次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誉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作为企业信誉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罚确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量: “惩处金额,指因发生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

20、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拖欠应缴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定,除赐予惩处外,尚需缴纳的税款。“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与海关总署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21、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方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于广洲 2023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誉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平安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誉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方法。 第三

22、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誉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誉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依据诚信遵守法律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誉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方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赐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动“三互的海关合作。 其次章 信誉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可以采集能够

23、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以下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答应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惩处和刑事惩处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誉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誉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誉信息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誉信息报告。 第八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誉信息异样企业名录: 一未依据规定向海

24、关提交企业信誉信息报告的;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居处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誉信息异样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誉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退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誉信息异样企业名录。 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以下信誉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答应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惩处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誉信息异样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惩

25、处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誉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誉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供应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接受。 第三章 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

26、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誉信息异样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得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誉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

27、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誉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誉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确定。特殊

28、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确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确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八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

29、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誉等级认定确定书,调整企业信誉等级。企业信誉等级认定确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誉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其次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

30、般信誉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其次十一条 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依据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誉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三企业发生汲取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誉状况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其次十二条 海关或者企业可以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第四章

31、管理措施 其次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誉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担当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其次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誉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削减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

32、措施; 八因不行抗力中断国际贸易复原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其次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供应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其次十六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誉状况认定结果不一样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依据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其次十七条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

33、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涉嫌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依据一般信誉企业实施管理。 其次十八条 企业有本方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誉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依据调整后的信誉等级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 作为企业信誉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誉状况认定根据的走私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惩处确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誉状况的记录。 第三十条 本方法以

34、下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惩处金额,指因发生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背海关监管规定,除赐予惩处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惩处确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日,指自然日。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指1个公历。 “以上

35、“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时间:2023-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已于2023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

36、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2023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誉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平安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誉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誉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誉企业和失信企业,依据诚信遵守法律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赐予互

37、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其次章 企业信誉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誉状况的以下信息,建立企业信誉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以下信誉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惩处信息; 四其他应

38、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惩处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誉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供应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接受。 第三章 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

39、为次数超过上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惩处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过失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过失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背海关监管规定拒不协作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得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誉

40、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誉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方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誉状况的参考根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

41、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誉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誉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誉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以下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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