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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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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doc

1、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响应性文件被拒绝的风险。2.7、响应性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2.8、谈判供应商编辑电子响应性文件时,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用法人 CA 密钥和企业CA 密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响应文件(.rntf 格式和.nrntf 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 CA 密钥。2.9、电子响应性文件制作流程,可参考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的,下载中心板块的视频(http:/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资格条件:2.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2、投标人需具有测绘甲级资质(含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2.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近年缴纳的连续6个月及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以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2.4、投标人承担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业绩一项及以上),须同时具有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5、企业近三年(2016、2017、2018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相应年份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

3、计的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则从成立年份算起)。2.6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页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时间为谈判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采购人在开标现场查询核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保存。)2.7、投标人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2.8、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被授权人需提

4、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本单位近年缴纳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真实有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社保主管单位章或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网页查询截图并提供查询途径。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分别独立投标。二、采购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对现有成果进行更新完善,将最新的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形成汝南县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成果。完成本县分等调查、成果自检、成果建库、成果汇总、成果分析、各项报告及系列图件、图集编制等,负责成果整理、汇总、输出和验收。三、服务技术需求:在做好基础数据收集等

5、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采用三调耕地分等参数体系,开展三调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全面试算和成果汇总分析:一是制作工作底图。基于省级下发的2016年度耕地分等成果,按照“三调数据库标准”耕地分等单元图层的要求,编制形成耕地分等控制单元图作为耕地分等试算工作底图;二是收集基础资料、开展补充调查、计算分等指数。按照耕地分等要求,收集历年耕地分等成果、农业部门数据、指定作物的相关统计资料、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资料等,开展补充调查,以耕地分等控制单元图为底图,根据完善后的分等参数和分等方法,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规定的方法,依次计算耕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自然等指数、利用等指数和

6、经济等指数;三是建立耕地分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关系模型。选取典型控制单元进行指定作物产量野外调查,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均匀布设调查样点,有效样点总量不少于耕地图斑总量的1%。依据标准耕作制度和产量比,计算调查样点的标准粮实际产量。建立耕地分等指数与标准粮实际产量关系模型,进行耕地分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相关性分析,计算相关系数并通过显著性检验。确定各等别对应的等指数区间,划分各单元利用等;四是完善标准样地体系。利用现有耕地分等成果,完善标准样地体系,汇总形成标准样地属性数据表。要求通过剖面实地调查、土壤取样对分等因素属性值进行更新,也可根据最新获取的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完善。以2016年度耕地分等单元

7、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标准样地设置要求,初步选择县级标准样地。将标准样地全部作为调查样点,结合样点调查要求,与样点一并开展调查。在各阶段耕地分等结果确定后,及时完善各级标准样地体系;五是完成数据库建库和自检。按照“三调数据库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建立耕地分等数据库。利用国家下发的室内作业核查工具辅助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室外作业实地核查耕地分等因素属性的准确性,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六是成果汇总分析。在耕地分等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县级耕地分等数据,结合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等相关成果对耕地分等的构成、分布、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县级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报告,

8、编制县级图件等。采用试算后修订完善的耕地分等参数、分等因素值等数据,全面细化完善县级耕地分等数据,参照试算工作程序和内容,完成三调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成果编制和检查。三调耕地分等结果要与分等试算结果进行空间对比分析,要求与所对应的试算阶段耕地分等控制单元评价结果保持一致。对评价结果不符合分布规律或有疑似的单元进行全面核查、校正,重点对新增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进行校验。按照统一的规则,将三调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县级成果时点统一变更为2019年12月31日。四、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资金预算: 45.4万元五、商务要求:服务周期:120日历天;具体工作时间节点以国家、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办

9、公室要求执行。付款方式:付款方式:1、完成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及数据库建设(质检合格),并向省厅上交合格成果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50%;2、当项目全部完成,经省厅验收合格,并向采购人移交全部成果资料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3、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汝南县自然资源局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现调查成果缺陷的,经审查支付10%剩余款项。如有缺陷,成交供应商要及时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支付10%剩余款项。成果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省、市有关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技术要求并通过有关质检和验收。合同签订日期:成交通知书发出之

10、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成交企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5%,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经省厅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款。汝南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0月28日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1.1项目名称:汝南县自然资源局采购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工作所需的技术协助单位1.2采购人名称:汝南县自然资源局1.3项目内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工作所需的技术协助单位1.4项目编号:汝政采竞谈201934号2合格供应商:具备竞争性谈判公告第3项规定的条件。3谈判报价及费用:3.1本次谈判应以人

11、民币报价。3.2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项目谈判废止。3.3本项目不收取服务费。4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本项目组织不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5响应性文件组成:加密版电子响应性文件、未加密版电子响应性文件、纸质响应性文件各1份。6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7谈判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8评定办法(含成交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本次谈判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局)1424015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7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纳税人财政部152401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1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3、纳税人无1624017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无1724018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14、标准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13条:“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无1824019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

15、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3条:“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纳税人实际进口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进口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16、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无1924020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1条第3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

17、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纳税人无202402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

18、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釆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1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纳税人商务部财政部2124022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无

19、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无

20、2224023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1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纳税人同级财政、粮食部门232402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

21、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5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纳税人无2.对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纳税人无3.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

22、核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纳税人无2424025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无2524026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无2624027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23、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纳税人无2724028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24、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无2824029营改增后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为安置自谋职

25、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民政部门292403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17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纳税人无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纳税人无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纳税人无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

26、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11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第12条:“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纳税人无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经过认定

27、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纳税人无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3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

28、格认定。”纳税人无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3条:“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无8.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1条:“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

29、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无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第2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

30、监管工作。”第4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纳税人无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无11.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

31、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5条:“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纳税人无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2条:“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

32、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纳税人无13.免税卷烟核销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第1条:“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纳税人无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33、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15条:“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纳税人无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纳税人无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第10条:“主管退税税务机

34、关应按照财税201266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纳税人无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第6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证与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计算公式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无3024031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30条:“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第31条:

35、“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无312403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9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定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纳税人无3224033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3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无3

36、324034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3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无3424035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7条:“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无3524036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

37、置税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项内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无3624039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38、号)第128项: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4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同级财政部门3724040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

39、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7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无3824041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

40、9380号)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无3924042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4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纳税人无402404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1.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非行政许

41、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3条:“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纳税人进口地海关2.

4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17条:“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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