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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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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doc

1、 1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各部门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 、汾湖高新区(黎里镇)、 吴江高新区(盛 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 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精神,在对区政府 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区政府各部门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 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目录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设置行政审批, 不得对已清理的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142

2、12号 2 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审批。 未经区政府审查确认并 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确需要调整 的行政审批事项,须按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二、 规范行政审批流程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规 范优化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部 门、提交材料清单、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标准、收费项目 等,让社会公众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 进一步减少中间层次和交叉环节, 简化审批流程, 压缩办理时限, 提高行政效能, 切实解决行政审批办理时限长、 盖章多、 收费多、 中介多、材料多的问题。 三、 加强事中

3、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各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责必须加 强。 各地、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 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 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强化部门事中事后 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附件: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3 附件: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共234项)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核准 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条; 企

4、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2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 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九 条。 3 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作 业审批 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4 企业投资技术 改造项目核准 经信委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5 中等及中等以 下民办教育机 构的设立、变 更、终止(含学 历教育、非学历 教育) 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第五十 五条、第五十六条。 4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6 初等及初等以 下学校教

5、师资 格认定 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7 民办非学历教 育机构招生简 章和广告备案 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8 生产经营清真 食品的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申 领清真标志牌 审批 民族宗教 事务局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9 在宗教活动场 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的 审批 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宗教团体登记 审查 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1 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 查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十五条。 12 焰火燃放许可 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3 集会、游行、示 威许可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 14 金融机构营业 场所、金库安全 防范设施建设 方案审批及工 程验收 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 施办法第四条。 15 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许可证核 发 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6 剧毒化学品公 路运输通行证 核发 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八 条。 17 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安 全审核

7、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第十 三条。 18 边境通行证核 发 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第 42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 条。 19 旅馆业特种行 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局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6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20 烟花爆竹道路 运输许可证核 发 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1 大型群众性活 动安全许可 (1000 人-5000 人) 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2 影响道路安全 的道路挖掘、占 用或跨越、穿越 道

8、路架设、埋设 管线设施许可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3 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证核 发 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4 非机动车登记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5 第二类易制毒 化学品运输许 可证 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6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 7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27 民办非企业单 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第

9、九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8 全区地名命名、 更名审批 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29 慈善募捐许可 民政局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30 基金会登记 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1 代理记账机构 设立审批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32 举办实施以职 业技能为主的 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的民办学校的 审批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第十一条。 8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33 特殊工时工作 制审批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关

10、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34 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许可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35 职业资格证书 核发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36 设立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许可 人社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第 86 项。 37 未利用地转用 审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8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 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 39 地质灾害防治 勘查评价报告 核准 国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40 宅基地审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9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国有建设用地 划拨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 权出租审批 国土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 划拨土地使用 权转让审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 协议出让 (含补 办出让) 国土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 条; 中华

12、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 公开出让 国土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五 条、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 让成交价审核 登记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 条。 改变土地用途 审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 权租赁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 权收回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 权抵押审批 国土局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1 建设用地利

13、用 审批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10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42 一次性开发未 确定土地使用 权的国有荒山、 荒地 30 公顷以 下及荒滩审核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3 矿产资源开采 许可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44 县级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审批的采 矿权的转让审 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14、决定 第 13 项。 45 国家涉密基础 测绘成果提供 使用审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46 临时用地审批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47 排污许可证核 发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11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48 危险废物处理 方案、转移计划 审批 环保局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49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0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

15、件 审批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51 防治污染设施 停运、闲置、拆 除审批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2 新建、改建、扩 建燃气工程项 目核准 住建局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53 燃气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54 瓶装燃气供应 许可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条。 12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55 建设工程抗震 设计审查 住建局 江

16、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 56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核发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57 商品房预售许 可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8 调整用水计划 审批 住建局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 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第 103 项;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59 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 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 (临 时) 住建局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排水 施工方案审批 住建局 60 排水施工方案 审批 建

17、设项目拆除、 改动排水设施 方案审批 住建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3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61 房屋结构改造 安全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62 采取协议方式 选聘前期物业 管理企业审批 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63 房屋拆迁延长 期限 住建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64 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要求确定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 条; 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5 重大建设工程 场地地震安全 性

18、评价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 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66 燃气企业停止 供气、更换气 种、迁移燃气供 应站点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7 燃气经营许可 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4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68 燃气设施改动 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9 节水项目验收 住建局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九条;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70 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核发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19、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71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核发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 条。 72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核发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3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74 建设工程竣工 规划条件核实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75 港口经营 交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15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因修建铁路等 占用、 挖掘公路 或者使公路改 线的许可 交运局 穿、 跨越公路修 建桥梁等或者 架设、 埋设管线 等设施的许可 交运局 在公路

20、用地范 围内架设、 埋设 管道、 电缆等设 施的许可 交运局 利用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涵洞 铺设电缆等设 施的许可 交运局 利用跨越公路 的设施悬挂非 公路标志的许 可 交运局 在公路上增设 或者改造平面 交叉道口的许 可 交运局 76 涉路施工活动 的许可 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埋设管 道、 电缆等设施 的许可 交运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四条。 16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77 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 标志以外的其 他标志 交运局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8 货运车辆超过 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 确需行驶公路 许可 交运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79 因施工需分流 或者中断公路 交通 交运局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临河码头、驳 岸、取排水口、 装卸设施、 航道 交叉口及设置 围堰等 交运局 跨河桥梁、缆 线、管道 交运局 80 建设与通航有 关的临河、跨 河、过河建筑物 和其他工程设 施 过河缆线、管 道、隧道 交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17 序号 事项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81 通航河流上设 置专用标志以 及专用航标的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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