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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 .doc

  • 资源ID:1240842       资源大小:24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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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 .doc

1、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4日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环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废止了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等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现就通知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一、文件出台背景今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办发201823号),对涉及新旧动能

2、转换、“放管服”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青岛市环保局2018年第6次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其中主要内容同上位法及文件相抵触,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涵盖、代替的4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宣布废止或失效。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和要求本次文件清理,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破除一切顽瘴痼疾,淘汰制度上的“落后产能”,全面释放制度红利,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相关制度不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和改革创新发展的;二是涉企收费和各类认证、评估、检测等政务服务中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

3、适当增加企业负担的;三是有关行政许可、负面清单事项等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四是有不符合中央有关完善产权保护、促进外资增长、军民融合发展、“证照分离”改革等重大决策精神的;五是有其他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改革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不利于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开展内容的。清理的方式,包括废止、失效、修改、整合或保留。三、规范性文件废止原因(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青环发2008112号):该文件于2008年6月23日印发,有效期至2020年2月9日。因省环保厅于2017年8月1日制定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

4、项办理程序,明确规定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验收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程序,可以完全替代我局原有的工作程序,因此予以废止。(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462号):该文件于2014年9月27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26日。2017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性审核,由重点排污单位负责开展定期检定或校准;再加上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验收责任主体的变更,使办法部分条款与现在的“放管服”有关要

5、求不符,因此予以废止。(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青环发2014124号):该文件是2014年我局根据市法制办统一部署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时,对未规定有效期且决定继续有效的6件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效期。其中,有3个文件已于2018年2月9日到期废止;另外3件原定于2020年2月9日到期的文件,在本轮清理中均予以废止或修改。因此,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四)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环发201668号):该文件于2016年8月16日印发,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是为贯彻执行2016年7月5日发布的市政府规章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的实施细则。因原环保部于2018年1月10日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第48号),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内容与原环保部规章不符,因此,予以废止。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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